由于犯罪人在获取犯罪收益时往往要付出一定的经济成本,所以犯罪收益的计算是否应当扣除犯罪支出,就值得思考。对此,各国有不同规定。日本认为没收犯罪所得时不需扣除所消耗的费用。德国在1992年之前,追缴犯罪所得要扣除犯罪的费用,1992年之后,则舍弃“纯益主义”而改采“整体主义”,在追缴犯罪所得时不再扣除支出。美国、英国、比利时、瑞士等在没收犯罪所得时一般也不扣除犯罪成本与开支,这既减轻了司法机关的证明负担又避免被告人保留实施犯罪的费用与成本。[5]澳大利亚则采取了折中的方法,对于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对于一般的犯罪收益,没收时不扣除犯罪成本;而对于名声收益,没收时要扣除犯罪成本。这可能是因为名声收益的获得往往需要通过较为复杂的商业宣传手段,消耗成本较高,如果不予扣除,可能造成被没收的收益大大超过实际获益,有违背责任原则的可能。虽然如此,追缴犯罪收益不扣除犯罪成本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大趋势,这也反映出追缴犯罪收益的目的不仅在于剥夺犯罪收入,恢复犯罪前的状态,更在于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制裁。
二、构建经济犯罪收益追缴制度的必要性
虽然对于任何犯罪收益的追缴都具有合理性,但是经济犯罪收益追缴制度的构建更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经济犯罪频发,犯罪收益大量流往国外
当前,经济犯罪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经济犯罪严重影响到我国金融体制、财政体制乃至整个经济体制;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动辄上千万甚至几千万的案件已经不在少数;犯罪主体的职位越来越高,已有多位省部级领导因为经济犯罪落马;串案、窝案现象频繁出现,一个案件的爆发往往导致一批官员落马。在大量的经济犯罪中,伴随着犯罪分子逃往国外,犯罪收益大量流往境外。据公安部统计,中国外逃的500多名经济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高达700亿元人民币。[6]很多犯罪人虽已被严惩,但是犯罪收益却已经被转往国外,难以追回,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和被害人的巨额损失。
(二)犯罪收益较高是经济犯罪的一个主要原因
利润是经济犯罪的唯一或者主要目的。犯罪成本与收益的比例是犯罪分子是否实施经济犯罪的主要依据。当前我国经济犯罪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刑罚不严厉、不确定、不及时所导致的犯罪成本低而收益极高。[7]犯罪收益极高不仅表现为收益数额较大,也表现为行为人实际获得犯罪收益的可能性较大,即使罪行败露,犯罪收益也很难被追回。所以,在严密经济犯罪刑事法网并提高刑罚的严厉性、确定性和及时性的同时,明确犯罪收益追缴策略,切断犯罪实施与经济收益的联系,消除犯罪人侥幸心理,将是有效遏制经济犯罪的有效措施。
(三)对于经济犯罪收益的追缴是国际社会大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