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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性冲突及化解路径

  
  这样的论证理由似有不妥。立法暗示废止的前提是同一立法机关先后制定的法律规范,后法必须被服从和执行。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特殊关系,以及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依法不能为同一机关于的情形下,新《律师法》法律效力的答复虽结论明确,但无缺乏明确论证依据及法律依据,显然欠缺合法性和说服性。如在国家立法权方面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视为同一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可以根据法律适用规则,对新《律师法》法律效力的具体法律问题的询问进行答复。

  
  可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答复形式和内容上的不适法,无助于立法性冲突的化解和执法性报复现象的减少。

  
  四 化解路径:立法技术与法律适用规则之完善

  
  针对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性冲突,司法部法制司副司长张毅提出四种解决办法:第一种办法,推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刑诉法,尽快推出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种办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新律师法出台制定相关立法解释;第三种办法,仿照1996年新刑诉法修订时对适用第48条的有关规定,由六部委联合发文,出具相关解释;第四种办法,根据立法法55条的规定,由司法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书面询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询问答复的形式解决新律师法执行中的问题。[12]但上述解决办法是否及时、合法、可行呢?

  
  从时限上来看,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相冲突条款如果在新《律师法》施行之后,这期间执法性报复已经发生,国家机关法律适用的混乱对法治建设的冲击危害极大,所以,应当在新《律师法》施行之前修改《刑事诉讼法》。

  
  全国人大一般每年仅召开一次,但修订通过的《律师法》已经施行,这期间新《律师法》的法律效力的问题依然存在争议,侦查等执法机关的选择性执法难以消除。依据《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由全国人大修改《刑事诉讼法》,延误时机也无必要,所以,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步修改或至迟在新《律师法》施行之前,对《刑事诉讼法》相关冲突条款进行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以解决冲突的建议于法无据。根据《立法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解释适用于:(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性冲突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之情形,故无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制度适用之余地。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联合发布解释解决冲突的建议值得商榷。首先,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机关的解释应属于法律实施中的应用解释,难以消除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立法性冲突。其次,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性冲突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尚存疑问。最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内设工作机构,以其名义来行使立法解释只能属于非正式解释,其发布解释的法律效力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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