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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性冲突及化解路径

  
  媒体、学者多认为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答复为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冲突给出了明确适用依据,但事实上全国侦查等执法机关却非完全认可该答复。原因是,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性冲突,以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名义答复在形式上是否适当?“实际上是以新的法律规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的论证理由在内容上是否合法?

  
  (一)新《律师法》法律效力答复的形式难谓妥当

  
  《宪法》、《立法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无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之组织名称、功能、结构及运行程序的相关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指出,“为了保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运转,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实际需要,常委会设立了若干工作机构,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委员长会议服务,为全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服务,其中法制工作委员会为机构之一。”“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没有单独设立办事机构,法工委的办事机构,同时也是法律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法工委的主要职责是:1.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拟订有关刑事、民事、国家机构以及其他方面的基本法律草案。2.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草案服务。对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有关法律草案进行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提供有关资料,提出修改建议。3.对省级人大常委会及中央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答复。4.研究处理并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法制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全国政协委员的有关提案。”[11]

  
  但从隶属关系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性质上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个工作委员会,属于其内设机构,自然不能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5]16作为内设工作机构,自然不能作出任何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故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名义答复从形式上来说是不适当的,于法无据,其答复也很难为全国法律实施机关(机构)提供权威的法律依据。尤其是,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性冲突涉及到控、辩、裁权力配置,关系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重大问题,由一个缺乏现行成文法明确规定的机构进行答复难谓妥当。

  
  (二)新《律师法》法律效力答复的内容难谓合法

  
  “新律师法实际上是以新的法律规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此应按新《律师法》的规定执行。”论证理由明确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之间不适用上、下位法的关系。如果它们之间存在位阶关系的话,是不会得出”应当按新《律师法》的规定执行”结论的。但答复没有明确引用 “新法优于旧法”抑或”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作为论证理由,而是认为“新律师法实际上是以新的法律规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其言外之意就是新《律师法》的实施,意味着废止了《刑事诉讼法》与新《律师法》相冲突的部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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