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性冲突及化解路径

  
  可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常设机关并非全国人大常设(内设)机构,二者虽联系密切但为明显区分之国家立法权机关。故根据《宪法》、《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属于同一机关。

  
  (三)在中央立法权方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视为”同一机关具有现实合理性

  
  在国家立法权方面,存在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的界定不清,在实践中当他们出现矛盾时,在适用中很难确定谁优先。[3]59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非为同一机关,为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解决现实的法律冲突,学者或实务界多认为二者应视为同一机关。[8]秘书长胡乔木对1982年宪法草案修改稿的说明明确:“加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但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能完全同全国人大并列起来。”[4]669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立法相互联系但相对独立的二元立法主体。全国人大代表人数众多、会期较短,虽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实际上难以履行经常性立法的责任。立法实践中,大量的、经常性的国家立法工作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完成的,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立法权主要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行使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活跃的国家立法权主体。[9]即使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其制定、修改的过程也更多体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志。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必须受到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政治目标等多重因素决定和制约,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订的法律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发生冲突也是难以避免的。在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之外法律缺乏明确的立法界定,《立法法》以及立法实践将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之外的法律混淆适用的情形下,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的立法性冲突,执法组织出于种种考量,各行其是的执法性报复现象就难以避免。

  
  可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互相联系但有区别的两个立法机关,二者的立法权呈现纵横交错的特殊关系,不能简单套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关系确定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效力。新《律师法》修订的内容体现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宪法精神,顺应国际立法潮流,本应得到侦查机关等刑事程序运行主体的尊重和执行。执法性报复不利于对人权的保护,也会直接损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威,更会使人们失去对法律信仰。如果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权上“视为” 同一机关,《立法法》确立的“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就有应用之前提,如此可以避免理论分歧和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和权威,故具有政治上的合法性和现实中的合理性。

  
  三 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新《律师法》效力答复的评析

  
  2008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大学法学教授何悦提交的《关于尽快将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内容相统一的建议》提案指出,《刑事诉讼法》与新《律师法》对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规定内容不一致,为避免因新《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同一问题上的不同规定导致律师无法履行职责,在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上述《律师法》的新内容,使《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相统一;在《刑事诉讼法》完成修订前,建议由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就上述《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制定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答复:“依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不与其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新《律师法》总结实践经验,对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有些具体问题作了补充完善,实际上是以新的法律规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此应按新《律师法》的规定执行。”[10]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