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以及全国人大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等规定来看,全国人大的法律地位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但《
宪法》第
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
宪法,监督
宪法的实施以及解释法律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宪法解释文件与人大制定的
宪法修正案,应具有同等效力,其法律效力应当高于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当然也必然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之外的其他法律。再根据《
立法法》第
85条的规定,在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最终裁决权。尽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根据《
宪法》有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的区分,但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的内涵和外延是不明确的。《
立法法》法律适的规定将二者统称为法律,并且确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的解释权和裁决权。可见,在国家立法权的某些事项(法律的解释权和裁决权)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高于全国人大的法律地位。
所以,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关系不能作为确定新《
律师法》和《
刑事诉讼法》关系为上、下位法之依据。他们制定法律文件的性质也是确定法律位阶重要依据。也就是说,新《
律师法》与《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性冲突不适用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来解决。
(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属于《
宪法》、《
立法法》中的同一机关
根据《
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或者“特别法法优于一般法”规则适用前提是冲突之法出自同一机关。新《
律师法》与《
刑事诉讼法》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通过的,新《
律师法》与《
刑事诉讼法》冲突能否适用此规则,就存在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否同一机关的认定。
《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而非内设机构,二者存在法律地位、人员组成、职权划分、立法权限等方面的区别。《
立法法》在重申《
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基础上,用两节内容对全国人大和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分别做了规定。而且《
立法法》在立法上区别使用”机关”与”机构”的法律术语。《
立法法》所称的“机关”是指具有法律规范制定权的组织。“机构”一词在《
立法法》中出现13次,是指机关内设的具体工作部门,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国务院法制机构和直属机构。“机构与机关之间一般具有行政隶属关系,而机构通常是指没有独立行政管理职能的内设工作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例外)。”[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