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二:新《
律师法》的效力优于《
刑事诉讼法》。理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属于同一机关或视为同一机关,新《
律师法》与《
刑事诉讼法》属于新法与旧法的关系,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应当执行新《
律师法》。[5]
观点三:效力待定论。理由是:
立法法中只有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层次的区别,没有基本法律与一般法律之分,因此,不能说基本法律与一般法律是两个位阶。关于新法与旧法,二者都是法律,只不过
刑事诉讼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
律师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属于同一机关的问题,不能随便作出解释,需由有关机关作出立法解释。[6]
《
刑事诉讼法》效力高于新《
律师法》的逻辑基点是全国人大的法律地位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因而应执行《
刑事诉讼法》;新《
律师法》效力高于《
刑事诉讼法》的论证前提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属于同一机关或可以视为同一机关,根据“新法优于旧法”或“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因而应执行新《
律师法》。效力待定的论述理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同级关系还是层级关系尚不明确,故不能简单确定新《
律师法》与《
刑事诉讼法》法律效力关系,应当由有关机关进行法律解释或裁决。
可见,新《
律师法》法律效力的分歧都是以两部法律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作为为论证两部法律效力的逻辑基点。但问题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是否和二者制定法律规范效力之间具有对应关系呢?
(一)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关系不能成为确定新《
律师法》与《
刑事诉讼法》位阶关系之根据
从宪法规范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
宪法》赋予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向全国人大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大的监督。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的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但这并不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一个独立于全国人大之外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7]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
宪法》、《
立法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