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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性冲突及化解路径

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性冲突及化解路径



兼论我国法律适用规则的完善

Conflict and Conciliation between Law on Lawyers and Criminal Procedure Law



——with study on the perfection of law application

梁三利


【摘要】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存在立法性冲突,导致新《律师法》施行后的执法性报复,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新《律师法》法律效力见解不一。根据《宪法》、《立法法》等规定,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关系不能成为确定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法律位阶关系之根据。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不属于《立法法》中的同一机关,但“视为”同一机关具有现实合理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新《律师法》法律效力的答复存在形式上不妥当性与内容上的不合法性。通过个案解决的立法技术以及法律适用规则完善,为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性冲突提供解决对策,也为国内法律冲突提供制度化化解路径。
【关键词】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法律冲突;法律适用规则;化解路径
【全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0月28日修订《律师法》,补充、完善了刑事诉讼程序中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权利的内容,这些内容与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执业的规定存在冲突。新《律师法》施行后并未真正贯彻落实,执行机关也多是选择性执法。学术界和实务界对适用新法优于旧法规定抑或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定来选择适用法律观点各异。新《律师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是全国人大通过,两部法律之间的立法性冲突实质上就是制定主体立法权限的冲突。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不清且立法相互冲突的现象早已存在。[1]5类似问题已经引起司法实践中执法混乱,但缺乏深入理论探讨,所以,对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法律冲突及其化解路径的探讨并非个案而具有普遍适用意义。[1]

  
  一 新《律师法》引发的立法性冲突、执法性报复与学理争议

  
  (一)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性冲突

  
  立法性冲突是指中央立法权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同时期制定(修订)的法律规范存在概念、内容等差异性,当调整同一法律关系时,产生效力上相抵触和适用上的不同后果。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冲突性条款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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