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
宪法不能适用于普通民事关系,更不能作为定罪判刑的法律依据,但还是有许多其它法律诉讼离不开
宪法。且不说别的,
宪法所规定的许多基本权利是一般法律中没有的。譬如我们就没有哪个法律规定了一般平等权,甚至连反就业歧视等特殊平等权也没有相关规定。如果不适用
宪法第
33条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又不存在其它的相关法律依据,试问公民平等权如何得到法院保障?事实上,齐玉苓案之所以适用
宪法受教育权,也正是因为缺乏适当的一般法律依据:事件发生在1990年,而《
教育法》是1995年才通过的,显然不能以溯及既往的方式运用齐案;在没有一般法律依据的情况下,
宪法受教育权就越发体现出其价值。当然,齐案的批复并非没有问题;问题就在于法院将
宪法直接适用于民事被告,但是该案毕竟还有共同行政被告,而对它们是可以也应该适用
宪法的。
当今除了没有成文
宪法的英国等极少数国家,绝大多数法治国家的司法机构都可以将
宪法作为判案依据,甚至有权依据
宪法判决立法违宪。当然,中国目前实行人大制度,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因而法院未必有权审查人大立法的合宪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院无权审查人大法律以下的其它法律规范的合宪性。如果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大大小小的“红头文件”和
宪法发生抵触,公民的
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法院是否可以视而不见、避而不谈
宪法问题?不错,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解释
宪法和法律的最高机构,但是
宪法和法律并没有任何规定禁止法院适用
宪法,只不过法院的
宪法解释必须服从人大解释而已。事实上,自1982年
宪法颁布以来,人大常委会至今从未行使过释宪权,而各级各地政府在拆迁、征地、歧视或侵犯人身权等方面违宪违法的现象屡禁不绝。这个事实本身表明,如果各级法院不能出来挺身维护
宪法,那么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就成了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