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无权回避宪法
张千帆
【全文】
最近,最高法院公告停止了2001年对齐玉苓案批复的法律效力。这一批复首次直接引用
宪法第
46条规定的受教育权作为法律依据,引起了法学界和社会的热烈讨论。长期以来,由于法院一直回避
宪法问题,导致人们误以为
宪法没有法律效力。虽然几乎人人都知道
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是似乎很少有人真正当回事,因为人们不禁会问:既然不能作为判案的法律依据,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究竟体现在什么地方?或更直白一点,
宪法到底“有什么用”呢?齐玉苓案打破了这种尴尬,最高法院当年的批复至少让人们看到了一线希望,表明
宪法还是可以“有用”的。如果没有后续补救措施,这一批复的简单失效将向社会传递一个错误信息:
宪法还是“没用”,至少在法院是如此。
法院对
宪法问题的回避始于最高法院的批复本身。1955年,最高法院判决
宪法不能被用来给罪犯论罪科刑。1986年,最高法院又判决
宪法不能适用于普通民事关系。其实这两个批复本身都没有错:
宪法的基本功能在于保障个人权利,当然不能作为惩罚个人的法律依据;
宪法的基本功能在于规定政府义务、限制政府权力,因而民事关系中的普通私人不能作为
宪法诉讼的被告。然而,如果由此得出法院不能适用
宪法的结论,显然是大错特错了。1982年
宪法前言明确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法院是保障法治的最后一关;如果
宪法进不了法院的大门,依宪治国就将失去最后一道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