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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研究的实证和思辨

  
  从做项目的角度思考,我们应该可以发现,中国犯罪学近三十年来的发展中,早先就是从对社会犯罪问题的项目性研究起家的,之所以先有中国青少年犯罪学研究会后有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今更名为中国犯罪学学会),就是因为先有对中国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具体研究,后才有对中国犯罪问题的整体研究。在中国犯罪学研究兴起发展的时期,犯罪研究中的实证研究并没有被忽视,只是当时的实证研究主要重视全国范围的整体犯罪现状和变化形势,而地区性的犯罪实证研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天津社科院的犯罪实证研究成果和经验至今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其中一个原因应该就是忽略犯罪实证研究的地域性价值。

  
  要使中国的犯罪研究在原有基础上有新的突破,取得新的成效、新的发展,我的看法,是必须重视起实证研究的地域性价值。全国范围的犯罪发展变化现状的实证研究固然重要,但对各个省市县的实际犯罪情况及其变化的研究把握对于各具体省市县的相关政策制定和调整可能更有价值。正是在这一层面上,犯罪研究的项目化展开才是更有意义的。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中国社会地域性多样化的现实已经形成,不同地区出现不同的发现模式,具有不同的社会结构,形成不同的社会治安形态,相应地,不同地区也就需要不同的社会公共政策。犯罪研究应该为地区性社会治安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依据,犯罪学家因此而有其用武之地。多年来我们忽视了这一点,我们的犯罪学没有积极有效地从事这方面的项目研究,而是局限于坐而论道,使犯罪研究与地区性的公共政策疏离。这正是犯罪学研究落后于现实需要,不被党政机关部门重视的重要原因。

  
  因此,犯罪研究的实证化是犯罪学的必然方向。犯罪研究的项目化是犯罪学生存发展的必然选择。但是,我们必须明白的另一点是,犯罪研究一旦项目化,其研究就不再仅仅是学问,项目研究的项目特性决定了其必然具有项目的经营性,即必须遵循投入产出成本效益的经济性的规律。这种性质既要求研究者成为相关党政机关部门或企事业组织的委托人,又决定了研究成果不能任由研究者支配。因此,研究成果发表与否及如何发表,皆不能任由研究者自己说了算。

  
  从上述这一点,我想到这届犯罪学年会对下届犯罪学年会中心议题的要求。假如我们的学者从现在开始真正开展起项目性的实证研究,其实证研究成果很可能是不便于交由犯罪学年会汇集出版的。因此,我想,如何召开犯罪学的学术性年会,其实是个特别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一年一度的学术年会,当然是学者们汇报学术研究成果的重要机会和极佳场合。但学者们汇报学术研究成果该采行何种方式,是需要认真推敲的:是否需要展示学者们各自的研究成果?如何展示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学术成果展示固然是学术年会的重要内容,但汇集学术研究的具体成果并不一定就是恰当的方式。相反,学者们介绍各自的研究经验,交流各自的研究心得,探讨新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可能更有利于进一步的研究。另一方面,对于犯罪学研究方法的传授可以开办专门的教学训练班,假如把学术年会开办成研究方法的教学班,难免会失却学术年会本来应有的意义,损害其本应具有的学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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