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劳动刑法的基本结构
劳动刑法所承载的是制度变迁带来的罪刑结构缺陷和刑法规范解释缺位的双重压力,这种双重压力导致的劳动刑法体系构建远比金融刑法、行政刑法构建的体系更为复杂,因此,有必要保持慎重态度。笔者以为,关于劳动刑法的基本结构,可以从宏观上时“罪刑安排”和微观上的“规范形态”工加以分析。从宏观上分析,劳动刑法的基本结构至少需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狭义的劳动刑法,即涉及到劳动权利,基于劳动自由、劳动权利的保护这一部分;二是当劳动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基于这些劳动权利被侵犯的情况,劳动者采取一定的集体行动,这些行动可能涉及到与刑法相关的问题。[3]与此相对应,劳动刑法内涵着“劳动犯罪处刑的严密化”和“劳动者犯罪处刑的轻缓化”二元背反的罪刑结构安排,即对于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犯罪适当扩大化,并加重处罚,而对于因单位过错而导致劳动者以单位为对象实施维权行为导致的危害实行非犯罪化或轻刑化。这种二元背反的结构其实体现着刑法理论从“形式犯罪观”向“实质犯罪观’转化的过程,是刑法实践从“均等保护”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保护’转变的过程,是刑法规则对劳动法益保护的分离与整和的结果。
从微观上看,劳动刑法为了体现保护弱者的原则出现了一类特殊的刑法规范——相对强制性规范,它实际上是强制性规范中的禁止性规范与命令性规范以及自治性规范融合后的表现形态。相对强制性规范可表述为由劳动刑法所规定的,人们必须按照劳动刑法规定去做,如果不这样做,会根据不同群体的行为选择而产生两种截然相反的法律后果的刑法规范。由于现代劳动刑法对劳动者之保护特别强调,因此在违反强行法时,仍需视其结果是否对劳工有利而定其效果,如果对劳工利时,当然无效,对劳工有利者则为有效。[4]或者说,如果有利于弱势群体的,国家会不制裁或减轻制裁;如果不利于弱势群体的,则制裁甚至加重制裁。这是体现劳动刑法中的“倾斜保护原则”的典型形式。在这里,劳动刑法规范“均衡”的特性标志着劳动刑法规范不再属于强制性或命令性规范的范畴,而是属于相对强制性规范的范畴。相对强制性规范是劳动刑法的细胞形态,也是劳动刑法规范的存在形态。[5]
(四)劳动刑法的研究方法
劳动刑法的历史发展表明,劳动刑法作为刑法学分支的整体性就是意义的整体性,由于它是由“劳动者犯罪”与“侵犯劳动者权益犯罪”整体性所决定的,劳动刑法有其特殊的整合性功能。因此,劳动刑法研究也是一种整体性的评价。劳动刑法的出现及其发展告诉人们,劳动刑法是一门横断的具有方法论性质的学科。这不仅表现在劳动刑法已渗透到了刑法学与劳动法之中,劳动刑法本身的存在也是建立在社会学、法学和哲学基础之上的。正是这种在刑法学分支意义上的基础定位,使得我们将“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者犯罪”和“区别对待”结合起来去建构劳动刑法的做法非常重要。因此,将劳动刑法作为方法论来建构将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