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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基本原则新论

  
  一、我国金融业的经营模式

  
  金融业的经营模式有两种: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

  
  分业经营就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按照分业管制的程度不同,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金融机构不能经营非金融业务,也不能对非金融机构持股。

  
  第二层次的分业经营是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只能经营各自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一个子行业中的金融机构不能经营其它两个子行业的业务。

  
  第三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比如在银行业内部,经营长、短期银行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经营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证券业内部,经营证券承销业务、证券交易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做市商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保险业内部,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等。

  
  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第二个层次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分离,有时特指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分离。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被称作分离银行制度(fragmented banking)或专业银行制度(specialized banking)。

  
  真正的混业经营是指在风险控制的原则下实现资源共享。但该种模式在中国存在诸多约束:首先,分业监管格局短时间内不会有所改变。其次,一些金融机构对混业经营的风险考虑不足,匆忙踏上混业经营的道路,有着明显的盲目性。再次,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远非一日之功。最后,金融市场风险过于集中。

  
  因此,现行的中国金融业还得采用分业经营的经营模式,至少分业经营在中国现阶段起着导向作用。

  
  二、我国金融业的监管模式

  
  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其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

  
  1、金融市场失灵和缺陷。金融市场失灵主要是指金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无效率。金融监管试图以一种有效方式来纠正金融市场失灵,但实际上关于金融监管的讨论,更多的集中在监管的效果而不是必要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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