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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的缓刑制度

  

  在荷兰,缓刑单独作为一种处罚从技术角度是不可行的,但是它和荷兰作为附加条件刑条件之一的“缓刑机构强制性监督”有相似之处。一般而言,法院在判处罪犯附加条件监禁的同时,还判处一定期限的无条件监禁。这里指的是,如果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他除了需要服满新罪所判刑期,还要继续服完原判刑期。附加条件刑还可能包含多项其他特殊条件,犯人违反其中任何一项条件就要被送返监狱服刑。除了附加条件刑,法院还可以判处社区服务令。这种处罚同样由缓刑机构负责监督执行,是缓刑机构的核心工作内容之一。


  

  (二) 审前阶段


  

  在审前阶段,缓刑机构的活动包括两个主要部分:早期介入和撰写社会报告。早期介入是缓刑机构一项很重要的工作。警方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如果涉嫌重罪需要拘留就会尽快通知当地的缓刑办事处。办事处先研究该犯的目标人群属性,然后根据研究结果指派一名工作人员探视潜在“客户”。缓刑工作者会帮助嫌疑人处理一些紧急事务,如帮助联系其雇主、代为通知家人、代为照顾宠物、为其安排医疗、通知社会服务部门等。另外,缓刑工作人员会向犯罪嫌疑人解释缓刑机构的职能以及它能为“客户”所提供的帮助,他们还会尝试对和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犯罪相关的问题做出评估,并在此基础上研究确定缓刑机构应该采取的工作方式,以便帮助犯罪嫌疑人顺利回归社会,避免重新犯罪。如果工作人员认为找到了可行的途径,他会鼓励犯罪嫌疑人参与到缓刑服务中来,成为缓刑机构的“客户”。在此阶段,缓刑工作者会将与嫌疑人有关的诸多因素所透露的初步指征填写在一份预测评估表上。嫌疑人要在评估表上签字表示认可,这样,缓刑工作者才有权开展进一步的工作。他们按照缓刑机构有关文件中的保密条款和社会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准则为“客户”保密。


  

  如果早期介入阶段查明犯罪嫌疑人有毒品依赖问题,缓刑机构会立即撰写报告提交给司法机构,以便嫌疑犯得到及时的医疗。如果不涉及吸毒,缓刑机构也会为公诉人提供相关信息,以避免不必要地延长拘留时间,或者在适当条件下及时终止诉讼。在早期介入阶段和犯罪嫌疑人接触之后,缓刑机构决定是否将他们吸收为缓刑服务的对象。在此过程中,工作人员的报告发挥着重要作用。


  

  犯罪嫌疑人进入缓刑机构的服务范围的另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就是社会调查报告。缓刑机构应犯罪嫌疑人的要求,更多时候是应法院、公诉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的要求,撰写一份调查报告,其中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资料和背景的概括,导致其犯罪行为的各种因素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关联等。报告的目的是建议司法部门作出有利于犯人回归社会的适当刑罚判决,比如,如果缓刑机构通过综合测评认为应该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社区矫正,往往会在报告中明确提出。在法院判决时这些信息会发挥一定作用。如果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护,缓刑机构也会为其撰写社会调查报告,但内容大不相同,其中包含如就业、财务和社会关系等方面的信息,但不会涉及嫌疑人被指控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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