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行政合同性质刍议

【作者简介】
郑毅,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可参见如下论文:董保华、郑少华:社会法——对第三法域的探索,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董保华:试析社会法的调整模式——对第三法域的探索,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2月;董保华:社会基准法与相对强制性规范——对第三法域的探索,载《法学》,2001年第4期;董保华、周开畅:也谈“从契约到身份”——对第三法域的探索,载《浙江学刊》,2004年第1期张翀:社会法与市民社会——第三法域探微,载《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5月
这里的“静态的行政合同”是指完全符合下文两个假设条件的行政合同形态,是一种只存在于理论上的形态,与首页探讨行政合同内涵的第三种观点所理解的“静态意义上的行政合同”并不是同一概念。
游劝荣认为,这种机会成本直接影响着两种类型的选择,其一,是否选择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方式;其二,在以法律为社会关系调整妨害死的前提下,选择何种途径(何种类型的法律)予以调整。在本文的论域里,显然是第二种选择成为了焦点所在。参见游劝荣:法治成本分析,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3页
对此,学界观点已经形成通说,但是对于行政优益权的具体内容则存在一定分歧,但一般认为包括发起权、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单方解除权和制裁权等。可参见陈晗霖、黄明健:论行政合同的基本特征,载《行政与法》,2005年第6期
笔者认为,从现行《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受案范围的规定,推出行政合同可以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进行规制的结论,略显牵强。但若是在理论上能够对该问题做出肯定的回答,再以此指导立法实践却无疑是可行的。至少在笔者看来,理论上将行政合同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无不妥,具体的分析依据可参见拙作:试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统一标准——以“行政主体—实际因素考量”的逻辑,载《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12期
对于具体的援引规则,本文不做展开,可以参见陆平辉、郭弘杨:论行政合同的法律适用,载《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