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为什么要关注申博案
湛中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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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申博案被媒体公开后,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作为法律学人,我们理所当然应予高度关注。不仅因为该案本身反映出的一系列专业性的法律问题有待进一步澄清和明晰化,更重要的是该案反映出的深层次体制与机制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需要有关部门和决策层作认真深入的思考。
我们关注此案,是因为作为一所政法大学,它选择的是通过正式法律途径理性地去解决相关法律争议,而不是走信访或传统的内部协商方式去解决,它成为高校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经典案例。在新中国法治历史上,也是第一个敢于挑战权威的教育行政部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高等学校,是第一个敢于对上级权威部门说“不”的公立高等学校,昭示了法治精神与法治理念。所以无论此次案件的审理结果如何,这一事件必将载入中国教育法制史册,它的积极意义也远远超过了案件本身。
我们关注此案,是因为它引发了一系列的专业性法律问题值得研究与思考。首先,从专业的角度而言,该行政复议案涉及如何认识陕西省学位委员会的主体资格问题。它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什么关系?它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是一种什么关系?它和陕西省教育厅学位办公室又是什么关系等?这些问题是我们分析具体个案无法回避的问题。从法律上讲,省学位委员会的职权、职责是什么?在个案中,陕西省学位委员会是否具备行政复议案的被申请人资格?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其实完全可能见仁见智。只有通过案件审理,我们才不得不认真分析其法律地位方面的问题。其次如何看待陕西省学位委员会所谓的“宣布”决定的行为性质?它到底是一种行政行为还是一种一般性的学术评价行为?如果说是行政行为的话,那么它又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政行为?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还是所谓的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确认行为还是行政许可行为或者其他性质的行政行为?这种行为是否足够“成熟”,以致达到了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程度?抑或它根本就不是一个成熟的行政行为,因为它尚处于一个行为过程之中,最终的决定并未作出。这样就涉及是否满足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问题。另外,西北政法大学是否具有复议申请人的资格或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如果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哪些单位或个人还具有所谓第三人资格?如何看待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问题?再其次就是究竟如何看待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在对8所大学的评审过程中,在事实认定、法律法规适用和行政程序遵守等方面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所有这些只有通过案件的公开审理,才可以作出一个公正的结论。当然,此案所涉及的更加细致的问题包括:省学位委员会的决定应当或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承认或认可专家的评审结论。行政决策与专家评审的关系究竟何如?等等。这些都是有待进一步研究的专业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