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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有什么错?为什么错?

  

  所谓集体谈判,通常在三个层级举行:一是中央级集体谈判,由全国总工会与全国企业主协会谈判;二是行业级集体谈判,由全国性行业工会与行业企业主协会谈判;三是企业级集体谈判,由各企业工会与企业主谈判。德国、荷兰、意大利等多数欧洲国家,以中央级和行业级集体谈判为主,而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则以企业级集体谈判为主。


  

  我党在革命根据地和抗日根据地曾经试行过集体合同制度。建国初期,劳动部等曾发布关于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文件,限于在私营企业试行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但自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到今天的半个多世纪,从来没有实行过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我之所以断言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不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关键理由是:我国不实行资本主义国家所谓独立工会制度。在我国,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利益的,绝不仅仅是工会,而首先是居于执政地位的中国共产党、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其次才是工会、青年团和妇联,还有极具中国特色的职工代表大会。我国的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是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助手。我国工会的性质和职能,与美国的劳联-产联、法国的五大工会、波兰的团结工会以及日本的工会、韩国的工会等所谓独立工会,是根本不同的!绝对不应混为一谈!


  

  我国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和维护,主要靠党的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例如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关于社保医保的规定,关于劳动安全的规定,关于劳动卫生的规定,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关于休息休假的规定,等等。中央人民政府对企业增加工资实行政策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出面解决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纠纷,解决企业拖欠员工工资问题,更是常见。当然可以而且应该采用改革开放以来,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引导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成功经验,由劳动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种行业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完全没有必要照搬照抄西方国家所谓集体谈判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


  

  怎么能够设想,像西方国家那样,由全国性工会与全国性企业主协会进行集体谈判,由行业工会与行业企业主协会进行集体谈判,由企业工会与企业主进行集体谈判,通过订立集体合同以规定工资福利、医保社保、劳动工时、劳动安全、劳动卫生、休假休息等等条件?怎么能够设想,像西方国家那样,在中央级、行业级和全国所有的企业,就增加工资福利待遇和改善劳动条件,每年一度地举行所谓集体谈判、工资谈判,每年一度地搞所谓“春斗”、“夏斗”?怎么能够设想,像西方国家那样,允许工会动不动就发动企业罢工、行业罢工和全国大罢工?我国工会是党和政府的助手,绝不是所谓独立工会,绝不可能这样做!并且,这样做、这样折腾,也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禁止的!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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