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合同法的定位
常委会工作报告将劳动合同法定位在“民生”立法,说劳动合同法“直接关系”“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有将劳动合同法误解为“劳动者权益保护法”之嫌。劳动合同法,难道与千千万万企业的切身利益没有直接关系?难道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没有直接关系?难道与国家整体利益没有直接关系?不能一看到“劳动”二字,就想当然地将劳动合同法定位在“民生”立法,混同于劳动者保护法。这样认识和理解劳动合同法,是片面的,不正确的。劳动合同法不同于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犹如合同法不同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合同类型。劳动合同法属于民事法律,是现行合同法的特别法。
现行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所谓“自然人”,在劳动合同法上称为“劳动者”;所谓“法人、其他组织”,劳动合同法上称为“用人单位”,亦即各类企业。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可知,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有关劳动关系的协议,属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之间,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我们说,劳动合同是现行合同法上的合同的一种;劳动合同关系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劳动合同法是现行合同法的特别法,其立法根据和法理根据,就是现行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