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有什么错?为什么错?
梁慧星
【全文】
一、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谈到2008年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的执法检查。很多现行法律,颁布实施十多年,社会生活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应当进行执法检查,却没有安排执法检查。为什么劳动合同法2007年颁布,2008年生效,常委会就进行执法检查?是因为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在社会上引发了争议。因此,我们有理由期待,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对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的结果,有个明确的交代。这部法律有无错误之处,有无欠当之处?如果法律没有错误,没有欠当之处,则存在哪些障碍其贯彻实施的问题?如果法律本身存在错误或不当,则应当如何予以补救?
常委会工作报告首先说: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直接关系”“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这样的认识,未免失之片面。常委会工作报告然后说:“我们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弄清法律实施中的突出问题”。遗憾的是,常委会工作报告并没有告诉我们,常委会的执法检查,究竟弄清了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哪些突出问题?常委会工作报告接着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上升,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3%,新签劳动合同的平均期限有所延长,就业再就业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企业职工尤其是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得到加强”,然后便把话题转移到“劳动就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显而易见,常委会工作报告没有回答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疑问。
劳动合同法刚一颁布实施就引发争论。实施尚不满一年,常委会就匆忙启动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究竟发现了哪些突出问题,得出什么样的检查结果,劳动合同法本身是否存在错误或者不当,常委会工作报告均避而不谈。如何能够使人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