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对程序公正的论述,参与、中立、平等对待、自洽、合理、及时,终局,这些都是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所要求的必备要素。[28] 从构成程序公正的要素来分析程序公正的意蕴,也许会看得比较清晰。诉讼程序对公正孜孜以求之,程序公正的程序要有利于保护公民的权利,保障被告人的权利,程序公正的要素中也体现了效率,程序公正蕴含着效率的价值,公正和效率是紧密的结合在一起的。
三、程序公正的要素体现着诉讼效率
诉讼参与人有效参与诉讼,亲自到场始终参与诉讼全过程。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得到了尊重,诉讼参与人有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消除各种疑问,参与形成最终的裁判,也表明别人,尤其是法官,十分看重他们的参与,那么,诉讼参与人往往能够心悦诚服的接受裁判的结果。如果法官依靠单独在庭审外调查取得的证据,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参与,让被告人认同接受依据这些证据得到的裁判就有点“强加于人”。法官亲自在庭审外调查取证,越俎代庖去替检察院做工作,收集证据的动力不足,并不一定能够确保工作的效果,既耗费了有限的审判资源,提高了诉讼成本,还形成了有罪的预断和偏见,也伤害了程序公正和效率。
平等对待控辩双方,给予相同的机会,尤其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给予平等的武装,使其能够有机会和能力收集对己有利的证据,双方通过证据开示知道了对方的证据,法官对控方和辩方的意见给予相同的关注,控辩双方各显神通,也能避免错误成本的发生。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亲属在心理上就容易接受最后的处理结果,就会相应地提高审判的绩效。
理性要求法官注重独立的思考得出裁判的结论,法官依靠在庭审过程中经过合理和充分论证的证据,通过细致冷静的评议,衡量控辩双方提出的合法的有效的证据、主张和意见,制作有根据和有理由的裁判。在形成裁判的过程中,要排除不当的外力干预。在我国,案件的处理要经过请示批示,顾及多方面的意见,合议庭或独任庭的法官要向庭长汇报,要经过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审理案件的法官的理性思考得不到展现,使庭审活动投入的成本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庭审后的一系列请示汇报批示的繁杂活动又增加了诉讼投入,而且还增大了发生错误成本的风险。
自洽要求依靠程序自身的运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都在中立的法官面前展开,通过庭审前的证据开示,双方都清楚争论的焦点,通过庭审时的交叉询问,案件的事实真相明朗的显现,法官独立判断得出裁判,法官制作出有裁判理由和裁判的根据裁判文书;而不用再通过非庭审的途径获得裁判,自治、自洽的庭审程序集中连续处理了案件,最大可能的节省了时间,在一个可预期的时限内终结了案件,较好的控制了诉讼投入,减少了诉讼成本支出,无疑提高了诉讼效率,彰显了程序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