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关注点应逐渐放在涉及公益的民事案件上
所谓公益,指的是不局限于公民个人之间,而是涉及社会相当多数成员且具有社会性的利益。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市场经济框架的逐渐构筑,国有资产的流失、环境污染、侵害消费者权益、侵害众多劳动者权益,以及不正当竞争的事件层出不穷。有的无人管,有的受害者势单力薄。如果没有一个机构从维护社会公益的角度站出来支持受害者通过民事司法程序救济公众的利益的话,不仅社会公众的利益得不到必要的保护,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这类恶性侵权行为的放纵,无法维持建设小康社会所必须具备的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其后果无疑是十分严重的。笔者以为,在一定的案件范围内赋予检察机关以民事公诉权是可以的。
大陆法系各国与英美法系各国,虽然在检察机构的设置,以及归属划分上有所不同。但是不论是那一类型法系的国家,就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领域内的职责权限而言,无不授予其对于特定案件的民事公诉权。
法国作为大陆法系中最早建立检察机构的国家,自检察机构设定之时起就授予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领域内的公诉权。《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421条规定:“检察院得作为主当事人进行诉讼,或者作为从当事人参加诉讼。于法律规定之情形,检察院代表社会。”第422条规定:“在法律有特别规定之情形,检察院依职权进行诉讼。”第423条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情形外,在事实妨害公共秩序时,检察院得为维护公共秩序,进行诉讼。”第425条规定:“下列案件,应当通报检察院:1.涉及亲子关系、未成年人监护安排、成年人监护的设置与变更的案件;2.先行中止追诉程序、集体核查负债程序、个人破产程序或其他制裁;涉及法人时,裁判清理或财产清算程序,裁判清算与裁判重整程序以及有关公司负责人金钱性责任的案件;对法律规定检察院应当提出其意见的所有案件,检察院均应得到案件的通报。”除了民事诉讼法中的这些规定外,《法国民法典》中还有大量的类似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凡违反第144、146、147、161、162及第163条规定的婚姻、夫妻,一切利害关系人或检察院有权提出起诉”。第190条规定。“国王检察官《共和国检察官》,对适用第184条的所有情况下,除第185条的修正外,在夫妻生存时应提出婚姻无效之诉,并请求判令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