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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检察监督的两点看法

  

  可见,对民事审判实行民事检察监督不但有宪法依据还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姑且不论现阶段进行的审判改革的合法性,既使正确,无论怎么样改革,在法律未作出明文修改之前,任何人都不能也不应该借口改革而否定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存在也是现实需要。我曾听到法院的同志抱怨:法院的权力太小了;我也曾听到非法院的同志说:法院的权力太大了。愚意以为这两种截然相反的看法是源于两种视角得出的不同结论。从国家权力的架构看,法院的权力偏小;从当事人与法院的架构看,法院的权力偏大。而现时谈论民事检察监督是仅就后者而言。试看那种“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要管空气”的法官在生活中绝无仅有吗?那种我即是法,我说了算的法官各地不是都有吗?至于违反程序、无视事实,动辄“勾兑”的现象则比比皆是。所以说,在事实层面上,民事违法是存在的,民事错案是存在的。据法院工作报告称:2000年审结各类抗诉案共14069件,改判的3185件,2001年审结各类抗诉案件21098件,改判的4697件,“从1999年到2002年上半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民事抗诉案件占全部再审案件的比例从13.15%上升到24.6%。”1999年全国法院受理各类审判监督案件98756件,占全部案件的1.58%,1998年,全国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共提起公诉案件8438件,实际进行再审的5306件。1991年至199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行政案件283521件,立案审查109288件,提出抗诉34778件,法院再审审结16490件,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和调解13566件。我不厌其烦地列举这些数字的就在于证明,民事违法是一种不争的事实,民事检察监督有客观生成的土壤。从理论上说,有权力必须有制约权力的办法,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在诉权与审判权失衡的环境中加进第三者的法律监督的必要性,这个道理还需要更多地展开吗?


  

  至于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问题,应当分四个层面来分析。首先,我不主张所谓全方位的监督。民事诉讼是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的诉权交互作用的过程。为了保持当事双方力量适度的平衡和国家权力在民事诉讼中的相对中立,外来的附加力量尽量少一些总比多一些好。基于这种认识笔者认为,在民事起诉阶段、诉讼阶段和执行阶段,检察机关以不加入为宜。其次,现阶段维持适度的抗诉应是要坚持的方式。尽管每年的抗诉案件不多,抗诉作为一种威慑力量存在有利于法院依法审案。有观点认为,民事抗诉制度将危及司法的权威,导致法院的判决、裁定永远受到挑战,本人认为,权威的存在源于人们的信任,而信任根植于判决的正确性和人们心理上的安全感、满足感程度。抗诉只能帮助民事判决的正确性确立和当事人安全感和满足感的生成。尤其在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现象日益凸显的时候,保留民事抗诉制度还有助于消减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重树民事司法的权威。还有人讲,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抗诉,在国外几乎没有先例,因此认为抗诉应予取消。我以为各国有各国的国情,不能一切以外国的作法为唯一的标准,更不能动辄以国际接轨为说辞。因为国家政体、国体、司法制度的设计、权力的架构、人文环境和风俗习惯诸因素深深地制约着法律制度。别人有的我们可以有,别人没有的我们也可以有。国与国之间,学习是相互的,接轨也是相互的。再次,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方式是对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依法进行追究。最后,检察机关应有权针对同级法院在一定阶段的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倾向性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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