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这种私系的社会需要我们不断完善。然而,于法治来说,私不仅意味法治的前提理念——私文化,也意味着法治必须保障我们的“私”,私权、私利益,并由此维系社会秩序。
三、“礼”出的法治情怀
“普通常有以人治和法治相对称,而且认为西洋社会是法治的社会,我们是人治的社会”[3]在费老看来,我们所说的人治在中国更多体现为一种礼治。我们必须做简单说明的是,将法治对应为人治应该是一种误解,确切地说法治对应的应该是权治,以权力为核心的治理。而人治往往更多的是一种理想化的治理,如柏拉图的哲学家王国。具有各种能力以及品德的优秀人才的治理,不管在什么样的治理环境下,都是我们所希望的,法治也需要人才的支撑。当然这里所讲的是单纯的优秀之人治理,而非完全以某人的意志去独裁行事,这种人治就已经转变为权治。
礼治作为人治的一种典型代表,并不是像有些人所强调的那样是法治的天敌。而是我们在治理道路上的某些尝试,成功失败与否,都为我们的法治建设提供某些经验教训。礼作为社会公认合适的行为规范,不管我们愿不愿意承认,他在我们看来其实就是一种法。尽管我们有很多理由去分辨礼和法的区别,但若从人们遵守的情况来看,礼或许更优于法,而且更具有效力、信服力。当然传统社会中的礼治具有浓厚的权治色彩,然而“礼治和这种个人好恶的统治相差甚远,因为礼是传统,是整个社会历史中维持这种秩序。”[4]
因此,一方面,礼治代表的是一种法治倾向,以人们公认的社会规范的方式进行治理。另一方面,礼作为传统代表的是一种本土性,尽管以现代法治的角度去看待它,有不少不假思索就需要去掉的东西。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它也已经隐含着法治的土壤,隐含着我们实现法治所需要解决的某些根本观念问题。或许我们需要抛弃,然而某些本质的东西,也是法治应有吸纳的一种情怀——尊重社会、尊重历史、尊重我们已有的礼。
礼,作为社会规范,不仅具有法律的惩罚功能,违反礼的人会受到我们的制裁,需要我们去维护礼的权力、权威。而且,通过实际的维护暗示我们应该尊重礼、尊重我们自身的法律。然而礼的亲情、温情,也是我们必须承认的,它更切实代表着我们中国人的法治情怀——一份礼的关怀。或许“情理法”、“法律不外乎人情”的中国社会,我们很难真正将其中的礼所抛弃,作为现有道德如此,法治何尝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