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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胸验肺”事件的法律分析和现实解读之二

  
  如果振东公司来这一手,任何人都可用道德家的名义严厉谴责振东公司玩法律程序拖严时间,也可以网友的名义对振东公司的企业主施以最恶毒的攻击谩骂,以解心头之恨,但同样无济于事。因为振东公司走法律程序,在法律上无可厚非。相反,不好好行使程序权利,倒是“有法不依”,更不符合利益博弈原则。

  
  在现行的工伤认定制度设计中,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是振东公司不可剥夺的程序权利。面对如此清楚的事实和如此确凿的鉴定结论,现行的工伤制度设计却给了振东公司玩“拖字计”的机会和权利,可见问题出在制度设计本身,而不是振东公司不讲仁义道德。

  
  这样的制度设计,除了严重浪费国家的行政和司法资源,增加劳动者的维权难度和成本,加剧双方的对抗之外,一无是处。

  
  现行工伤认定制度设计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失误,根源在于把工伤认定当作一种行政确认权力-工伤认定权。其实,工伤认定是根据法律和一定的事实,对职工所受的伤害的性质,居中作出的一种分析判断,与交通事故的认定在性质上相通。把工伤认定设定为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是基于我国目前劳动者维权意识和能力低下而数量庞大的社会现实,为减少法院的工作压力而把工伤认定交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但劳动行政部门一直以来的认识是把工伤认定看作是自己的行政权力,而且乐于把这种权力控制在自己手中。为了制约这种行政权力,只好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工伤认定设计了行政复议和诉讼等一系列的程序,但在实际上却把对工伤的争议引向对认定的争议。表面上看,为制约工伤认定这种行政权力而设计行政复议和诉讼,是为了公正,但却完全忽略了效率,而且大前提就已经错了。工伤认定是劳动保障部门居中作出的一种分析判断意见,不应该也不宜当作行政权力。工伤认定这一环节完全可以取消,对于劳动者受到的伤害是否属工伤以及工伤待遇,直接在劳动仲裁中一并解决即可,再以民事诉讼一审和二审作救济。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从简,详见中国律师网和北大法律信息网拙文《从“一个环节,八轮程序”看工伤认定制度之误》。

  
  取消工伤认定程序,并不影响公正与效率,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为了法治进步,劳动保障部门放弃这一权力也是必要的。继续保持现行的工伤认定程序,其后果除了劳民伤财,还是劳民伤财。

  
  工伤认定的制度设计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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