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的教育服务贸易法律体系
我国现有的教育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包括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的内容。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第
142条的规定,国际条约的适用优先于我国的法律。
1.国际层面。我国加入WTO以后,WTO的所有协定和和我国的“入世”承诺都对我国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负有履行WTO协定的义务,保持国内的法律法规符合WTO协定的要求,同时切实履行开放教育服务的承诺,保持法律法规得到统一、公正、合理的实施。与开放教育服务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服务贸易协定》、《关于自然人流动的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
2.国内层面。我国规范教育服务贸易的立法内容包括调整教育服务和对外贸易两个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全国性法律和行政法规。我国现有的贸易法律主要是《
对外贸易法》(2004年),与教育服务有关的全国性法律主要有《
教育法》(1995年)、《
高等教育法》(1998年)、《
职业教育法》(1996年)、《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等,主要行政法规有《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部门规章包括《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2002年)等。“入世”以后,我国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与教育服务贸易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主要集中在职业教育、民办教育促进和教育督导等方面,内容基本上是对应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细则性实施规范。与教育服务贸易四种提供模式直接相关的地方性立法只有已失效的《上海市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合作办学管理办法》(1993年)。“入世”以后,地方政府部门也相继出台过一些以通知、批复形式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或规范办学秩序的地方性规范文件,但都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