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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政支出法定原则

  
  2、修订预算法以适应变化了的形势

  
  在形式上,预算是政府收支对比的计划表;在实质上,预算首先是纳税人及其代议机构控制政府财政活动的机制,是公共权力对不同主体进行资源分配,是一个制衡结构,是一个民主政治程序。具有独立财产权利的纳税人担负着国家的财政供应,就必然要求控制国家的财政,以法律程序保证政府收支不偏离纳税人利益,同时用法律保障个人的财产权利不受政府权力扩张的侵犯。其次,预算是现代经济中政府配置资源的机制,是经济体制的一部分。通过政治程序确定的预算,先决定在公共部门和民间部门之间配置资源的比例,然后决定配置在公共部门的资源规模的内部结构,因而决定财政配置资源的规模和方向。再次,预算是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是平衡社会利益的中枢,因而是公共管理体制的一部分。预算编制、审议、通过是公共利益的发现、寻找和确定的过程,预算执行是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而决算审查则是对满足公共需要状况的监督与检查。预算状况的优劣决定着公共需要的满足程度,也决定着财政活动范围的界定与选择。总之,预算作为公共权力配置资源的规则,是公共财政运作的控制和组织系统,是代议制政治的基础,其价值核心是民主财政。

  
  由于立法时预见性不够,《预算法》对很多重要的问题只做了原则性规定,有的规定已不适应现实,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⑴预算须尽可能全面。如果预算中不包括重大支出,就无法确保资源分配给优先项目,也无法保证法律控制和公共责任制得到实施;未列入预算的支出额通常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增大了出现腐败和浪费的风险。[49]⑵应当详细规定预算草案编制的基本规则。细化支出项目,增加透明度,实行“阳光预算”和绩效预算;[50]政府应当尽可能披露更为详细的信息,使每一笔支出项目都成为明白账;改变“基数加增长”的方法,采用“零基预算法”。[51]⑶取消预算支出内容中的“经济建设支出”一项,对确属于市场本身不能解决又符合公共利益的经济建设支出,可以包括在“其他支出”里面。因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建设事项应更多的交给市场,政府和财政尽量不要插手。⑷强化预算法律效力,严格控制预算调整。由于预算法对于政府部门调整预算缺乏严格的限制,使得政府部门频繁调整预算,尤其是肆意增加支出,影响预算的严肃性。⑸增加责任条款,明确各种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没有责任就无法规范义务的履行,《预算法》中每一项约束性条款应当有对应的责任条款,明确每一个行为主体在违法时应当具体承担的责任。

  
  3、制定财政支出法和财政监督法

  
  当前我国财政支出领域立法散乱无序、层次低、效力差,违背了“财政支出法定原则”,客观上要求加以统一协调。不少单行法仍处于行政法规或更低的层次,法律效力不高,存在许多重叠、交叉的地方,缺乏衔接。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财政支出法》,对财政支出的原则性问题、重大问题和综合性问题做出规定,以统率、指导和协调各单行财政支出法律法规。这样不仅可以弥补宪法对财政支出重大问题规定的欠缺,而且可以将宪法与各单行法有效连接起来,将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具体化,使之更具有适用性和操作性。制定《财政支付法》,可以将支出原则、支出目的、支出决定权归属与运行、支出范围、支出监督和法律责任等原则性问题加以规定,这样即使某些领域没有立法,也可以直接适用财政支出法,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财政支出立法的空白状况。

  
  财政支出过程中有太多的随意性,需要加强监督。我国应制定《财政监督法》,以健全财政监督体系,明确财政监督主体的设置、职责、监督程序、监督方式和法律责任等,以保障财政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彻底改变重收入监督、轻支出监督的倾向,对财政支出做到全方位、全过程的跟踪监督,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

  
  结束语

  
  随着国家职能的膨胀,国家对财政资金的仰仗和依赖更加深刻。财政安排的合理性,已经成为考量国家存在合理性和有效性的重要视角。在现代社会,民众对国家或政府的存续拥有了更大甚至最终的决定权,政府已然成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保障和促进人权乃是现代国家公共财政的终极价值和根本目的之所在。然而,实现各方主体利益均衡、最大化地实现公民基本权利、提高国家资金使用效率的财政安排,只不过是财政资金用度的理想状态。财政支出膨胀、赤字失控、资金使用效率低下以及各种腐败行为,都已成为各国财政生活的毒瘤。贯彻“财政支出法定原则”,实现财政民主化和法治化已经势在必行。

  
  从整个社会秩序的形成到个人基本权利的实现,财政合理运行是根本。法律不是万能的,整个政治体制的构建实际上已经决定了国家财政权将如何行使。贯彻“财政支出法定原则”是对整个政治权力格局的大调整。预算改革如编制部门预算、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等,都是对政府权力的约束与规范。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的决定权和监督权逐步增大,意味着财政决定权由政府向社会公众转移。

  
  要使“财政支出法定原则”获得普遍认同,“纳税人”理念的形成是必不可少的,整个财政体制要做深刻变革,以预算改革为核心的相关制度改革要继续推进,具体法律规范也应做相应修改和完善。唯有正式制度变迁和非正式制度变迁相结合,才能使“财政支出法定原则”最终获得确认和推行。

【作者简介】
贠小波,西北政法学院2004级法学硕士毕业生。
【注释】
何帆:《为市场经济立宪:当代中国的财政问题》,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34-39页。
回顾历史,几乎所有重大的社会经济变革都有深刻的财政压力背景:发生在中国古代宋、明两朝中期的两次大变法,均肇始于国家财政长期亏空的积弊;财政压力是英法两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直接起因;一战后,德国由魏玛共和国一步步蜕变为专制体制,也与其战后承担的巨额战争赔款而引起的国家财政几乎濒于破产直接相关的。所有这些事实,似乎都在支持同一个原理,即财政压力是社会变革的起因,国家财政不稳必将带来社会政治的动荡。
参见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版,第183页;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第58页;饶方:《论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载《税法研究》1999年第1期,第17页;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48页。
是指人们的消费虽然随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但在所增加的收入中用于增加消费的部分越来越少,凯恩斯认为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是由人类的天性所决定的。由于这一规律的作用,出现了消费不足。
资本边际效率递减的原因是:一方面随着投资的增加,对资本品的需求增加,在短期资本品供给不变的情况下,资本品的价格会上升;另一方面投资的增加必然带来产品供给的增加,在短期产品需求不变的情况下,产品价格呈下降趋势,预期收益也呈下降趋势。
又称灵活偏好,指人们愿意以货币形式或存款形式保持某一部分财富,而不愿以股票、债券等资本形式保持财富的一种心理动机。西方经济学家认为,人们之所以偏好保持现金而不愿持有资本去获取收益(利润),是出于各种动机:或是出于交易的动机,为便于应付日常支出;或是出于谨慎的动机,以便应付意外的支出;或是出于投机的动机,以备投机取利。因此利息就被认为是对人们在一特定时期内放弃这种流动偏好的报酬。利息率的高低取决于货币的供给和需求,流动偏好代表了货币的需求,货币数量代表了货币的供给。货币数量是由中央银行的政策决定的,它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利息率。流动偏好的作用也可以影响到利息率的降低,但是,这种降低总是有一定限度的。因为,当利息降低到一定水平时,人们就不肯储蓄而保留现钱了。流动偏好这一概念是凯恩斯最先提出来的,是他的三大心理规律之一。其目的在于说明利息率对投资量,进而决定就业量这一中心问题。
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吴良健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28页。
乘数一词最早是由英国经济学家Kahn 于1931年在《国内投资对失业的关系》一文中提出来,后来该概念被凯恩斯用来研究投资变动对国民收入的倍数作用,国民收入的变动相当于投资的倍数就是乘数,包括财政支出乘数、税收乘数和平衡预算乘数。“乘数效应”是一种宏观的经济效应,也是一种宏观经济控制手段。公共支出规模的扩展会导致国民收入成倍增加,这种效应之所以产生关键在消费,消费增加将带动市场活跃,旺盛的消费和活跃的市场将进一步刺激民间投资,投资提高会吸纳更多的人就业,就业率的提高又从整体上增加收入和消费水平……,这样整个国民经济进入良性循环。
周刚志:《论公共财政与宪政国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7页。
黄仁宇:《16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阿风、许文继等译,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一页。
布坎南《民主财政论》,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03-103页。
马斯格雷夫、布坎南:《公共财政与公共选择:两种截然不同的国家观》,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17-18页。
布坎南《民主财政论》,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04页。
同上,第124-125页。
单飞跃、王霞:《纳税人税权研究》,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4期,第98页。
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第四版),陈刚、杨建广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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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克昌:《国家与国家法——社会国、租税国与法治国理念》,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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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65页。
我国对财政支出领域的法律责任规定很模糊,有的甚至严重缺乏,对财政支出责任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处罚力度也不够,责任制度的缺失是财政支出领域腐败现象严重的原因之一。很多国家如《澳大利亚预算诚实宪章》、《新西兰财政责任制法案》等对财政支出法律责任作了详细的规定。
数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1162.htm。
《学费猛于虎》,载《新闻周刊》2004年第40期,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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攓庐氏:《扎钱袋的“绳子”与“鹅肝”》,载《南方周末》2006年11月16日。
张馨、张志勇等:《当代财政与财政学主流》,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页。
社会保障基金,老百姓的“养命钱”,由于缺乏有效的规范制约,社保基金被侵占挪用事件时有发生,如河南省濮阳市劳动保障局以减免企业应缴870多万元养老保险费为代价换取6辆轿车使用权案;黑龙江省阿城市社保局将918万元借给企业用作流动资金和担保利息案;浙江省温州市劳动保障局计财处用社保基金600万元购买国信优先股案;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政府挤占挪用社保基金1245万元案等,2006年在海内外影响最大的莫过于“上海社保基金案”。当数额巨大的社保基金在社保管理部门手中封闭运作、又缺乏有效的监管监督机制的时候,灰箱操作、权钱交易就在所难免,黑幕和腐败也由此诞生。
或有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的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当前中国政府或有负债最大的来源是政府过去利用银行体系支持亏损的国有企业或满足一些其他社会需要而主要在金融机构形成的不良贷款部分,而商业银行自身无法处理这些不良贷款或弥补这些损失。或有负债还有另外两个部分:一是政府为了弥补社会保障基金缺口的必要支出;另一部分就是重组或关闭国有企业所带来的潜在负债。
参见《教育局公款吃喝“胃口好”1年半吃掉200万》,载《新闻晚报》2004年6月28日,第4版。
托马斯·D·林奇:《美国公共预算》(中文1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我国法学界在谈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时,一般指的是政府间转移支付,即上级政府为均衡财力状况,协调地区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将所掌握的一部分财力转移给下级政府支配和使用。
1994年11月10日,21名广东省人大代表联名对国土资源厅提出质询案。由于这一行为在中国非常罕见,所以在国内引起了轰动,媒体称之为标志人大监督发展的“广东现象”。
赵立韦、邵建斌:《从“广东现象”看如何加强预算监督》,载《人大研究》,2004年第6期。
参见《广东:多方合力打造阳光财政》,载《南方周末》,2007年5月年4日。
朱洪仁:《欧盟税法导论》,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年版,第73页。
卡尔威因·帕尔得森:《美国宪法释疑》,徐卫东、吴新平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09页。
从中笑:《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的经济法思考》,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5期,第63页。
萨尔瓦托雷·斯基亚沃、丹尼尔·托马西:《公共支出管理》,张通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35页。
绩效预算最早由美国联邦政府提出,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预算模式。20世纪50年代初美国总统预算办公室对绩效预算下的定义为:“绩效预算是这样一种预算,它表明请求拨款是为了达到目标,为了实现这些目标而拟定的计划需要花费多少钱,以及用哪些量化的指标去衡量其在实施每项计划的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完成工作的情况。”参见高培勇主编:《公共财政:经济学界如是说》,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13页。
零基预算,任何政府行政部门的每一预算年度的预算支出都必须从零开始,不受往年预算格局的影响,在对现实经济形势做出反应的基础上,政府要重新审定预算内容,安排即将开始的新年度预算。该方法鼓励政府部门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但编制预算工作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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