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人大和政府本身的改革。公众通过人大来行使对政府收支的决定权和监督权,是整个财政制度公共化的核心,所以要真正落实
宪法赋予的各级人大权力机构的地位。同时,政府机构也应当顺应预算制度的要求进行改革。财政部门作为具体执行政府收支活动的职能部门,应当在改革中逐步形成提前编制政府预算的能力,全面提高科学详细编制预算的技术能力,改善自己执行政府预算的能力,同时配合好审计部门的审核监督,提高自己编制政府决算的能力和水准。其他政府机构也应当注意形成与政府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等相配合的能力,预算的编制需要计划和统计等部门的配合,预算的执行需要审计等部门的配合。这些机构应进行机构组织与工作方式的改革,提高工作能力,为政府预算草案的提起、编制、执行和监督等提供基础性的条件。
其次,进一步落实部门预算改革。尽早将所有的政府财力都纳入到部门预算中,改变目前大量政府财力游离于部门预算之外的状况。经过二十余年的改革,各级人大逐步加强了对预算的法律控制和监督,但另一方面,地方、部门、机构和单位滥用新获得的财权财力,导致预算外资金大规模膨胀,还创造性的出现了制度外资金,形成了预算内、预算外和制度外大致三分天下的财政格局。要消除预算外和制度外范畴,关键要切实落实“收支两条线”改革,切断部门、单位和官员个人与预算外和制度外的经济利益纽带,再配合统一计划的编制,从经济利益上促使这些不正常现象的消亡。
再次,进行预算编制技术层面的改革。正常的政府预算完成的时间,必须是在本预算年度开始之前。“为了能按时通过预算,准备和通过预算的程序必须很早就开始,有时编制预算要在财政年度前整整一年或更早便开始。”[41]必须给人大代表充足的审批时间,要真正有效地审议、修改和负责任地批准政府预算,至少需要半年以上时间;还应当通过改革,建立起在财政年度开始之前,即每年1月1日之前完成政府预算的审批程序的正式制度,克服目前财政活动存在的数月没有法定预算时段的状态;要编制“零基预算”,不以基数作为分配依据,主要根据各部门履行的职责、发展目标和人员分配等客观因素来确定资金使用额度,体现预算分配的公正、公平和合理;要编制财政风险预算,使之成为政府主动地、有计划地防范风险、确保财政安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2、财政体制的进一步改革
财政支出是庞大复杂的财政系统工程下的一个子系统,只有从宏观财政体制上进行改革,才能真正对财政支出这个子系统进行规范。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离规范化的公共财政体制仍有很大的差距,关键是地方各级财政尚未成为真正的一级财政,各级政府所承担的职责尚不明晰,还不能在法律的约束下自主确定自己的税种和收入,也没有形成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制度,上级政府对于下级政府的赤字还必须弥补,难以真正撒手不管。因此,当前应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以分税制为核心的财政体制改革:
其一,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公共财政原理,明确界定政府的事权范围,为建立规范、稳定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提供基础性条件。要真正确立地方一级财政的地位;建立各级政府相对独立的税收来源;由市场确立各级政府职能和支出内容。
其二,要建立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制度。[42]我国目前的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建立并在近几年逐步得到完善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推进,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财政投入逐步加大:2000年投入800亿,2001年投入1000亿以上,2002年投入4000亿以上,约占当年国民收入的33%。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是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核心内容。要进一步明确转移支付的目标模式,通过增量与存量同时并举的微调向目标模式逼近,并适时推进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同时要形成包括农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环境保护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社会保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在内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
其三,改革相关支出管理制度。将国库集中收付的内容,从国库统一支付工资、政府采购资金和重点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等,推广到所有能够由国库直接支付钱款的项目上去;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政府各部门的各种直接支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都要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竞价购买,提高政府支出效率;建立相应的陈述和审计制度,确保人大对每项财政支出的真正控制。
3、一些地方的改革走在全国前列
我国许多改革都是先由地方试点,然后才在全国推广,星星之火终成燎原之势。这样做的好处是既保证了改革的推进,又避免了大范围内社会动荡。对财政支出领域进行改革,广东省走在了全国的前列。[43]其所代表的方向,为整个国家在该领域的改革提供了良好的范例。
2001年,广东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来保证人大的预算监督。[44]该条例对政府预算报告所列的“预算科目”,从原来仅列的“类级收支数目”扩延到具体运用的三百多个款级、五百多个项级财政资金。2002年1月底至2月初,广东省政府向人大代表提供了一份长达144页的省级部门预算试点单位预算表,细到政府部门购买一台电脑的型号、价格,提交的预算报告也扩展到27个部门。一年后,省政府向人大代表提交了足有3厘米厚、重1公斤以上、605页的省级部门预算单位预算表,从省委办公厅到省红十字会,再到一些省直中专学校,所有报告都详细到每一个具体项目。
在“广东现象”中最为突出的是深圳市人大的预算监督。1995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就建立了计划和预算监督委员会,负责审查和监督政府预算。市人大设有预算委员会,由14位市人大代表组成,他们分别来自法律界、会计界、金融界、工程界和研究机构,有4名经济学硕士,1名法律硕士,这样的高学历强力配备,使监督具有专业保障。每年深圳市召开人代会时,14名委员先通过投票挑选2到4个政府部门,再邀请40名左右的代表和预算委员会委员,用一天时间对所选出的政府部门的预算进行专门审议。对需要改进和调整的地方,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该意见具有法律性质。作为预算审查监督的自然延伸,2002年深圳市人大还推出“绩效审计”,增加了对专项资金的审计。人大不仅要管政府怎么分切财政蛋糕,还得管政府花钱效益。深圳市人大和审计部门密切合作,每年都要对国土资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且把审计结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人大专业性的监督加上强大的审计力量,使得在“阳光预算”下腐败成本极高。
从人大代表在预算监督中“点头”、“举手”到“知道开口向省里要钱”再到“质疑某笔资金的安排”;从“看不懂预算表、听不懂专业术语”到“学会看懂预算”再到“对预算编制方法提出建议”等,这些变化折射出广东政治文明建设的进步。当前广东各级人大预算监督改革已驶入“深水区”,率先实现人大与财政厅实时联网,人大代表能及时掌握预算执行情况。从整个国家而言,“预算门”已经推开了一个小缝,门那边景色迷人,风光无限,这扇门再也不会关上了。[45]
(三) 相关法律的完善
我国财政支出领域的相关立法严重不足,使财政支出管理混乱无序、问题频生,阻碍了财政支出法定原则的实现。没有具体法律制度的支撑和保障,财政支出法定原则只能停留在一个口号上,因此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完善相关法律。
西方国家的
宪法对财政支出的规定较为全面和详细。英国的
宪法性文件《权利情愿书》(Petition of Right)和《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宣称:“没有议会的同意,按王室的特权来征税和由王室支配税收收入,或者较长时间不按议会规定的程序征税,这都是非法的。”[46]法国《人权宣言》第20条规定:“除公共用途外,不得创设任何赋税。一切公民均有权监督税收的用途和了解其使用状况。”《美国宪法》第1条第9款第7项规定:“除法律规定的拨款以外,不得从国库支拨款项。一切公款收支的定期报告及账目,应及时公布。”[47]国会由此专门成立了拨款委员会和预算委员会,控制着联邦政府预算管理权和监督权。这些国家的
宪法不仅规定了“税收法定”,还规定了“财政支出法定”,严格限制财政支出的用途。随着社会发展和学界研究的深入,我国许多学者也纷纷提出“财政立宪”的概念,建议规范财政支出行为,以立宪的形式对政府的财政支出做出明确规定,明确政府支出集中于公共物品的提供,而不是过多进入市场能够有效运作的领域,这样政府才会节约并规范支出。有学者认为有必要修改现行
宪法,集中将涉及国家和社会、中央和地方分配关系等财政法内容在
宪法中做出规定,以推进依法治国、依法理财。[48]笔者认为,在我国宪法中应该明确规定,公民有权监督国家财政支出并了解其使用状况;在
宪法中明确府与市场之间及政府之间的权责关系,为完善分税制奠定可靠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