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壤污染的整治和修复制度。土壤污染的防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关于这一动态过程的具体措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定,但是有许多法律法规涉及之。涉及土壤污染整治的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第52条第3款规定针对事故对土壤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环保总局发布的《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规范(试行)》(2005年6月13日)第4.1条要求对长江三峡水库库底被污染的土壤进行清除或无害化处理;山西省太原市政府2006年1月22日发布的《“1.21”苯泄漏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提出污染土壤焚烧和土壤置换措施。
涉及土壤修复的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第24条规定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的,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52号)要求“新开垦的耕地要充分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国土资源部发布的《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2006年6月8日)第8条第2款规定“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所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32、35条要求政府采取措施改良土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农业部、水利部、交通部、科学技术部2004年5月10日联合发布的《湖库富营养化防治技术政策》第6部分第4节第3条规定农作区的生态保护技术要改良土壤结构以增强土壤自身抗蚀能力;《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2005年4月21日)要求采取技术改善土壤结构,提高土壤的蓄水保肥能力;《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6年3月29日)第17条确立了污染土壤的修复制度;国务院1988年11月8日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规定了土地复垦办法,国土资源部2002年12月29日发布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具体规定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的管理。
(四)土壤污染治理经费制度。很少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土壤污染治理的经费负担问题,习惯做法是谁污染谁付费治理,但是在责任人无力承担或找不到责任人时则由政府买单。环保总局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04年6月1日)第3条规定[3]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17条第3款[4]则补充规定了污染者无力承担或污染者不明时的政府责任,其基本上是对习惯做法的正式认可,而《沈阳市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第11条对治理费用分担原则作了细化,可以作为未来立法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