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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灵抗辩”之对策研究(下)

  

  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确实在借鉴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基础上引入了部分对抗制因素、强化了控方的举证责任,法官在价值取向和行为上都开始趋向于消极的中立,一般都不再积极介入证据调查。因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旦出现被告人提出“幽灵抗辩”的情形,法官往往不会依职权进行调查,而是根据控方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要求控方对被告人的抗辩进行举证,这无疑加重了控方的举证责任。那么,基于这一现实,我们在策略上应如何考虑合理减轻控方的举证责任呢?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检、法机关必须就“事实推定”制度的建立达成某种共识。


  

  应当明确的是,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检察官并不承担“幽灵抗辩”的主观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检察官面对被告人的“幽灵抗辩”只能坐等法官依职权进行调查,而是应当积极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因为检察官在法律地位上虽然无需对“幽灵抗辩”承担主观举证责任(提供证据的责任),但却要对全案负客观的举证责任(说服责任),如果因为被告人的“幽灵抗辩”而致使法官对其举证产生合理怀疑,那么检察官将可能承受不利益判决。笔者主张,检察官在面对被告方提出的“幽灵抗辩”时,应当积极、合理地运用“事实推定”的证明方法,对被告方的抗辩事由进行反驳,协助法官查明事实真相,并推动法官确信有罪的心证形成,这便是检察官基于其客观公正义务而产生的“协助(法官)举证的责任”。[32]


  

  事实推定,也称“推论”,是指运用经验法则,通过间接事实之存在来推断主要事实之存在的一种证明方法。“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不同,事实推定只是一种证明方法,并不导致举证责任的转移,而法律推定将导致举证责任的转移。对于“事实推定”的性质,目前学术界尚有争论,有学者主张其本质并非“推定”而属于一种“推论”,不能混淆。[33]但不论其定性如何,“事实推定”都是一种合法合理的证明方法,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认定犯罪事实所凭之证据,并不以直接证据为限,即综合各种间接证据,本于推理作用,为其认定犯罪事实之基础,仍非法所不许。此种推理作用学说上称为‘事实上的推定’。亦即,基于人类生活经验,以间接事实推定主要事实,显示事务高度之盖然性,以现性的推论其为真实,与实务上所谓经验法则、论理法则有相同意义。故甲事实存在若已被证明,在元反证的情形下,虽无直接证据证明乙事实,仍可合理地推定乙事实存在”。[34]笔者认为,在“幽灵抗辩”中,检察官(包括法官)积极、合理运用“事实推定”的证明方法,是破解“幽灵抗辩”的最佳对策。下面笔者就以前面所举的三个案例试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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