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义务:如果需要向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备案等需要披露部分信息的,受托方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
9、通知义务:
《知识产权与保密协议》所涉及的技术的改进,受托方有义务通知委托方。
10、权利归属条款:
《知识产权与保密协议》应当约定对于所涉技术的改进应当归属于何方所有(如委托方)。
11、禁止条款:
《知识产权与保密协议》所涉及的禁止条款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禁止将商标、专利等标识删减、修改等;
禁止反向工程;
禁止多生产或者少生产所涉产品。
12、竞业禁止条款:
《知识产权与保密协议》可以约定在合同期满后的一段时间内(如两年),受托方不得再生产同类型的产品。
13、 瑕疵担保责任条款:
《知识产权与保密协议》可以约定委托方对提供给受托方的知识产权享有最终权利并没有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如果在受托方生产过程中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可以约定受托方的通知义务;
如果在受托方生产过程中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可以约定侵权责任、应诉费用等内容。
14、技术支持条款:
双方可以约定在合同期间,委托方对受托方的任何技术修改、改进、植入、嵌入等的技术支持条款。
15、最惠协议条款:
双方可以约定最惠协议条款,即双方中任何一方签订的OEM合同若有优于该合同的内容的自然适用于该合同。
16、报告条款:
双方可以约定,受托方使用委托方提供的商标、装潢等标识的使用、损毁等状况。
17、违约责任条款:
如违反保密责任、支持责任、瑕疵担保责任、质量控制责任、培训责任等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18、争议解决途径:
《知识产权与保密协议》可以约定双发发生争议时适用的法律、仲裁机构和管辖法院。
19、生效条款:
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