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侵权赔偿权利人之赔偿权与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之权利,我们非常清晰的发现,两种权利源于不同性质、并不交叉的法律关系。如前所述,人身赔偿请求权权具有专属性,
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基于保险合同向侵权案件中的致害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请求权,实际上是赋予受益人基于合同形式而取得专属于法定主体的权利,这是典型的立法错漏,在法理上也是无法解释的。
有人认为,实践中的确存在受益人向致害第三人主张赔偿请求权的情形,笔者认为即使受益人身份与在侵权赔偿请求权人身份重叠时,受益人也只能基于侵权案件受害人或近亲属的身份向第三人行使?我们暂撇开法理,探讨一下在法律实践中具体的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同时具备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形,首先排除被保险人与受益人非为同一人,且被保险人生存这种情况,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生存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请求权及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仍为被保险人行使,受益人的受益权尚未现实实现,难以谈及赔偿请求权;受益人同时具备损害赔偿请求权可能出现在以下两种情形:一:被保险人同时是保险合同受益人,且被保险人在侵权事故发生之后尚生存,此时被保险人作为受害人具有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二:被保险人与受益人非为同一人,且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保险受益人同时是侵权事件的间接受害人(抚养来源受到损害的人)或被保险人(死亡)近亲属,则受益人具有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但在此两种情形下这种情况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同为侵权事件的受害人,其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也是基于侵权关系这个法律基础主张,受益人在赔偿请求权行使中是以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身份出现的,而非以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身份进行。其他情形不再列举,总之,如果受益人向致害第三人成功主张了赔偿请求权,那它一定不是基于保险合同确定的受益人身份,而是侵权法确定的赔偿请求权人身份,只是两种身份出现了重合而已。
综上,
保险法第
四十六条中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侵权赔偿权基于侵权法律关系产生,而受益人的受益权基于保险合同产生,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保险受益人与侵权第三人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保险受益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没有法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