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身保险受益人之赔偿请求权缺乏法理基础。
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人身权是专属于主体的权利,即人身权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人身权的救济权,基于人身权这一原权受到侵害而新生的次生请求权,因原权之侵害而发生,以原权之缺损为前提,这种依附性决定了救济权不能改变原权的性质。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可转让符合立法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条规定,能依法请求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可见,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继承,但不可转让。
侵权案件中的赔偿权利人。第三人侵害了被保险人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权利,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一个侵权的法律关系。对这个侵权法律关系中的“赔偿权利人”,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侵权法上,赔偿权利人与受害人为同一概念,赔偿权利人为三种,第一种赔偿权利人就是直接受害人,就是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这种受害人作为赔偿权利人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是最多的;第二种赔偿权利人是间接受害人,指抚养来源受到损害的人,间接受害人不仅包括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及其生前依法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而且包括残疾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依法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第三种赔偿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侵害人身权中的损害赔偿是指在受害人的人身遭受不法行为侵害或有遭受侵害之虞时,其基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④]。一旦实际损害已经发生,则只能请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通过金钱赔偿加以救济。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及权利。根据02版
保险法第
二十二条第三款、09版
保险法第
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的资格没有限制,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等非自然人。受益人的产生方式以指定为主,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推定的方式产生。根据
保险法规定,受益人的受益权指的是受益人基于保险合同享有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⑤]。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具体实现,转变为现实的财产权,受益人为自然人时,以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生存者为限,依受益权领取的保险金具有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