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保险之意外伤害及健康保险之医疗费用应有保险代位权之适用。
我国及国际上的保险分类。按照我国保险法(02版九十二条及09版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国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根据该法规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而国际上绝大部分国家或地区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上,按照业务性质分为寿险和非寿险,并划为三个领域,即:第一领域(人寿保险);第二领域(财产保险);第三领域(意外伤害及健康保险)。由此可见,从国际分类来看,我国人身保险中的意外伤害及健康保险属于非寿险。我国02版
保险法第
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一般除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业务严格分营以外,允许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健康和意外保险。09版
保险法第
九十五条第二款保留了这一规定,健康和意外保险对产险公司的开放表明随着我国保险业务的飞速发展,尤其是意外伤害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的扩大,保险监管者及立法者发现第三领域与财产保险业务具有许多的相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