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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反对其实也是为了您

  
  也正是基于上述不可驳斥的法定事由,我们坚持为陈庆梅做无罪辩护。

  
  五

  
  假设被告人陈庆梅真持刀刺了刘久峰,陈庆梅也应当属防卫。

  
  我们也可以从假定的角度来讨论:即便在陈庆梅遭受刘久逢暴力殴打情况下用刀刺了刘久锋就要无视防卫性质判无期吗?要知道,即便那样,也是正当防卫,应属无罪!陈庆梅是一个性格乖巧文静并且内向的一个女子,陈庆梅和刘久峰曾经有过美好的“恋爱”(陈庆梅在看守所中也是悲痛至极),后来,由于刘久峰的性格使然,长期对陈庆梅实施家庭暴力,并且在两人争吵时一直是刘久峰主动殴打陈庆梅,陈庆梅并无还手之力。陈庆梅作为1.52米左右的弱小女子,而刘久峰却是1.73米的高大男子,刘久峰在吵架时对方经常拿出刀子来恐吓陈庆梅。这是双方力量悬殊的对比。(也是从另一方面说明被害人刘久峰在混乱中持刀导致自伤的可能性。)

  
  我们应该注意到:一间46平方米的房子(去掉厨房、卫生间和床后,卧室仅几平米)。一个是处于近乎疯狂的暴怒男子,证人极力阻止仍未能彻底制止;一个是无处可躲(甚至一度爬到床底求生)的弱小女子……如果同样的险恶情形发生在大街上,其生命也应认定是正受到紧迫人身危害的,更何况是在如此狭小的空间,如此恶劣的处境……

  
  如果公诉方证据充分,能够认定陈庆梅持刀刺了被害人刘久峰的情节(而事实上并不能认定)。当时“刘久锋正对陈实施暴力殴打,徐建强听闻陈的求救声,赶到房间上去从刘久锋右侧抱住他,把他们俩分开,刘久锋还要挣扎着打陈庆梅,此时陈庆梅不知从哪里拿了一把水果刀,冲过来刺伤了刘久锋……”(徐建强的证词)。由此看来,案发时,刘久锋正对陈庆梅的生命健康权实施不法的暴力侵害,且徐建强的证言和陈庆梅的口供都印证了,当时并未因为徐建强的阻止而停止下来,刘久峰仍然要挣扎着打陈庆梅。因此陈庆梅仍处于还要受到殴打的危险的状态,所以,此时的陈庆梅依法享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陈庆梅只是刺了刘久锋一刀,而且挥刀刺向刘久锋时,陈庆梅的精神已处于受惊吓到快要崩溃的边缘,才慌不能择地刺到了被害人的要害部位而导致其死亡,陈庆梅的口供说,“我们的关系平常都很好的,我根本不会故意伤害他”,也证明了陈庆梅并无故意伤害的主观心态,理应认定陈庆梅是为了避免自己的生命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才对刘久锋进行了伤害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而法院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好吧!即便公、检、法来个一家亲,也至少应以防卫过当入罪并减轻或免予处罚阿?!假定法院考虑到刘久锋被刺的是要害部位以及因此而造成了死亡的严重后果,认定陈庆梅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属防卫过当,从而判定陈庆梅故意伤害罪成立,有减轻或免予处罚情节。考虑到刘久锋与陈庆梅是同居关系,且刘久锋对陈庆梅在过去的生活中曾有过多次的殴打暴力行为,也有酌定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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