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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反对其实也是为了您

  
  因此,在陈庆梅是否拿刀刺被害人刘久峰的关键环节上显然只有徐建强单方证词,没有任何其他直接、间接证据能与之印证,必须适用“孤证不能定案”的规则。

  
  二十多年的刑事研究,十多年的刑辩生涯中,我们也听说过一些孤证定案的实例。那是个别的轰动性的故意杀人案,但都是一审基于多方压力落判,往往也在二审被推翻。即便在潜规则横行,“司法已失去公信力”的现实中,孤证不能定案仍然是铁律。然而,本案一审的可恨之处不仅仅在于孤证定案,更在于:孤证是一份证明力较低的证人证言,对象还是一件判处无期的重案。如此“故意伤害案”的孤证定案更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所未闻!

  
  除此之外,本案还存在着严重的有罪推定,主观归罪的现象。

  
  在庭审过程中,在一审中法官提问被告人时,有这样的一段对话:

  
  审:既然这样的话,刀是怎么刺到被害人身上的?

  
  被:(沉默,未回答)

  
  审:到底是不是你用刀刺的被害人?

  
  被:不是。

  
  (参见一审刑事审判笔录第7页)

  
  法官没有进行合议之前且缺乏相关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就认定被告人存在持刀“刺到被害人身上”,心里明显已经存在有罪推定的思维基础。

  
  有罪推定观念认为,现场死了人,就要有人要受到惩罚,你就是存在杀人可能的人,所以就要受到惩罚,而不管是否证据足够排除合理怀疑。可是,于此情形,法官早已失去了在控辩双方之间应处的中立地位。这并不是具体针对某些法官,我们要指出的是,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个问题,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尽可能摒弃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势、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因为只有这样才可以尽可能地保障人权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有罪推定明显体现在一审判决书中。当我们查看一审判决书的第一印象就是这份判决未免也太草率太不负责任了吧!刑法中疑罪从无和罪刑相适两大原则完全束之高阁了!法官仅凭几个证人的话语在貌似吻合、相互印证的情形下就作出判决。

  
  在一审判决中,证人证言除了徐建强的证言之外,还有沈周燕、尚智慧和刘长久的证言。沈周燕在东晓派出所对其的询问笔录中,对于陈庆梅,沈周燕说“只见过她几面”;对于刘久峰和陈庆梅两者的关系,说“我只知道他们是男女朋友关系,关系不是很好,有时会吵架。”而尚智慧的证言是,“听刘久峰说他赚了不少钱都被陈雨点花掉了,陈雨点很有心计。”而这三个证人的传来言词证据,就如上文中提到的,这只是证明了他们对陈庆梅这个性格的评价和以及对陈庆梅和刘久峰关系的看法,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清和确认并没有任何作用。但是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徐建强的证言与鉴定结论相互印证,并有证人沈周燕、尚智慧的证言予以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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