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调查取证及采证,也违背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一
宪法规定,混淆了法官和检察官、侦查人员的职能,不利于司法的公正审理。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不仅自行录取证人证言,且未经庭审质证,就将自行调查核实的证人证言作为定案依据。我们相信,长期在刑事审判第一线的法官不可能因疏忽、无知而犯擅自调查取证,采纳未经质证证据的错误。我们只能相信,他们是故意为之。
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刑事诉讼程序及证据运用规则的有关规定,限制和剥夺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权利,严重侵蚀了司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情形。
此外,还有一些庭审笔录上的细节:
明明陈庆梅当庭表示上诉,结果法院记录“未定”。
明明家属因陈庆梅无罪而拒绝“赔偿”,到法院却变成协商赔偿。
明明是法官不让说话,庭审笔录中却变成“沉默”。
在庭审笔录上,法官乱涂乱写,批注、质疑……确实,这都是些不起眼的细节,我们不会以小见大,我们也没有根据胡乱猜疑,但至少这反映了一点:
一审法官想给二审法院一个易先入为主的假象。
试想如果每个法官都自行取证,如此断案,法院真的可以不再设立了,因为标榜着庄严的、甚至就是公正化身的法庭已经名存实亡,因为作为一名可决定一个人自由与否、生死与否的人民法官所必须具备严谨、中立、公正的品质已荡然无存,要之何用。
三
一审判决显系孤证定案、主观归罪,严重违背《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立法宗旨,应依法裁定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何谓孤证?引申而言,孤证是指信息源单一的证据,换言之,如果信息是由单一的信息源发出的,无论其先后注入几个载体,该证据依然是孤证,任何案件的认定,都不能以唯一的孤立证据来认定,无论证据看上去如何可信。具体来说,孤证是指只存在单个或单类有一定证明作用的证据来证明整个案件事实或其中的某一关键事实。如只有被告人供述或只有被害人陈述,对该类情形,一般是以孤证不能定案处理。这不仅是疑罪从无原则的深刻体现,更是司法定罪量刑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