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王晒太阳”现象的法律思考
李诗林
【全文】
近段时间来,关于“地王晒太阳”的消息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据财经网报道,广州2007年拍出的27块区域地王,至今仍有24块地王在晒太阳。面积达121.4万平方米,相当于去年广州出让住宅用地的总面积。此举引发了包括国土资源部官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家、经济学家等的讨论。笔者也不甘寂寞,意欲对此一抒己见,以求教于同仁。
暂且抛开地王产生的经济原因,例如金融风暴对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提高,开发商囤积居奇以抬高周边房价等,单单从法律层面来分析,笔者认为,“地王晒太阳”现象是一种极其恶劣的违法行为。
第一,严重挑战《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权威。根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25条之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至今为止,仍有许多“地王”仍在高枕无忧的睡大觉。事实上,“地王晒太阳”只是房地产开发中土地闲置的一个集中表现,还有很多“准地王”、“小地王”乃至许多出让土地都在不同程度的限制着,许多甚至已经睡了10年。但是,出于各种原因,这些现象仍没有被曝光,在一些腐败地方官员的庇护下安然无言的过着“幸福”的生活。从这个角度来讲,《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的执行是存在问题的。如果不严惩这些“地王”,那么法律将面临被架空的危险。因为,当法律在大力宣扬惩治违法事件时,地王却可以对此熟视无睹,依旧我行我素。
第二,影响了我国土地供应制度。按照《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当使用国有土地。土地资源具有稀缺性,因此国家一直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供应量,采取了严格的审批制度。但是,“地王晒太阳”一方面允许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尸位素餐,在土地供应总量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另一方面则是阻止了其他潜在竞争者进入房地产开发市场的可能,这必将造成新一轮的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