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最高法院直接援引
宪法原则。前文提到的“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中,采取了通过向最高法院请示的方式援引
宪法。学者王禹由此发问:“这是否说明,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当需要用
宪法来判定公民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时,普通的地方法院是没有这样的权力的,而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拥有直接运用
宪法来认定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15]笔者在认为,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援引
宪法是较为适宜的。这一方面实现了
宪法引用主体的单一化,可以确保对
宪法进行直接援引的严格性和统一性;另一方面,仅限于最高法院直接援引
宪法,也是与
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相适应的,有利于维护
宪法的权威。
【作者简介】
郑毅,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周叶中主编:《
宪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第36-39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8-89页
陈云生、刘淑珍:《谈谈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参见张友渔等著:《宪法论文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424页
王禹编著:《中国
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页
胡锦光、秦奥蕾:《论违宪主体》,载《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
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8页
张千帆:《
宪法不应该规定什么》,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张千帆:《
宪法不应该规定什么》,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姚国建:《违宪责任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6月第一版,第26页
周叶中主编:《
宪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第143-147页
本案案情如下:原告张连起之子张国胜,同时也即原告张国莉之弟,到被告张学珍开办的新青年服务站应聘为临时工,在施工中因工伤死亡,原告因此起诉,并以施工单位及承包单位生产服务管理局建筑工程公司及天津碱厂为第三人,但被告以当时签有“工伤概不负责的”合同拒绝承担责任。详见王禹编著:《中国
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16页
此类案件如:钱缘诉上海屈臣氏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屈臣氏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名誉权上诉案。案情如下;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钱缘在上海屈臣氏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购物离开商场时遭到搜身检查,遂起诉上海屈臣氏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及上海屈臣氏用品有限公司,认为侵犯了其名誉权,请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详见王禹编著:《中国
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37页
详见王禹编著:《中国
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5-154页
胡肖华:《
宪法诉讼原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09页
王禹编著:《中国
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