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在理论上可能。其一,前文已经论证,反对公民成为违宪主体的理由并不能成立。其二,可以拟设“准违宪责任”的概念来解决相关理论的协调问题。但是笔者并不十分赞成把“公民”简单的归入现有违宪责任的主体范围内。一方面,现在的违宪责任的概念并不完全适合于公民,简单的化归容易造成概念上的混乱。另一方面,在现有的研究层面上,把公民简单的归为违宪责任的主体,缺乏必要的理论支点。因此,有必要另寻完全适合于公民成为违宪责任主体的理论支点——“准违宪责任”概念的提出,无疑成为了最好的选择。
三、关于“准违宪责任”的基本构想
(一)定义
笔者认为这一概念可作出如下界定:所谓准违宪责任,就是指由
宪法规定的公民因为侵害其他公民的
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而应当承担的消极后果。
为了使准违宪责任的概念在理论框架上更趋合理,兹对现有的违宪责任的定义作出如下调整:把违宪责任分为广义上的违宪责任和狭义上的违宪责任。广义上的违宪责任沿用现行违宪责任的定义,即
宪法关系的主体违反
宪法所应承担的责任。将狭义的违宪责任与国家公权力主体所造成的侵权责任相对应,即
宪法意义上的国家公权力主体因侵犯
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应承担的责任。相应的,把公民作为侵害基本权利的
宪法关系主体的情形与准违宪责任对应。
为论述方便,若无特殊说明,下文出现的“违宪责任”指的均是狭义的违宪责任。
(二)准违宪责任的构成
为了进一步明确准违宪责任的内涵和外延,不妨借用刑法学上的犯罪构成理论,从四个方面进行界定。
首先,准违宪责任的主体,即违反
宪法的相关规定而应该承担准违宪责任的公民或组织。准违宪责任的主体事实上就是违反
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规定,侵犯了其他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应该承担准违宪责任的公民个人。但是公民和私主体的范围并不一致。根据民法的界定,私主体应该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那么在界定准违宪责任的主体的时候,仅仅狭义的理解为公民是否恰当呢?笔者认为,理论上,准违宪责任的主体范围和私主体的范围应该是一致的。首先,除公民外的其他私主体都是仿照公民主体资格的人格拟制,在性质上和真正意义上的公民并无本质区别;其次,在实践中也的确出现了法人或其他组织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件[12];最后,根据
宪法条文,许多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款都没有确认明确的行为主体,也就是说,把除公民外的其他私主体纳入准违宪责任的主体的范畴并不和现行
宪法相悖。但是,由于准违宪责任相应的理论基础的稳定性还有待加强,故在提出概念之初,不宜把准违宪责任的主体的范围界定的过于宽泛。待到时机成熟之时,再采用完整的准违宪责任的主体范围亦为不迟。因此,目前还应采取狭义的解释为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