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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之完善

浅析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之完善



——从界定准违宪责任的视角

郑毅


【摘要】在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全力的保障的局限性诸多的表现方面看来,否认公民成为违宪主体的可能性使得学界在解决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问题上裹足不前。为此,笔者试图通过提出“准违宪责任”的概念,在扩大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和同现有理论框架的较好整合的两个问题上同时有所进展。
【关键词】公民基本权利;违宪主体;违宪责任;准违宪责任
【全文】
  
  一、公民成为违宪主体的可能性

  
  当前通说认为公民不能成为违宪的主体,兹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质疑。

  
  首先,以“宪法是着眼于国家权力的规范与制约”的定性论证公民不能成为违宪主体,有失偏颇。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①]对于这一点,学界业已达成共识。因此宪法既是对国家公权力的设防之法,更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过分重前者而轻后者,会造成对宪法的特征乃至本质的理解误差。而且,宪法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不仅保障公民权利不受来自公权力的侵犯,更保障其不受来自其他公民个人的侵犯,具体可从如下两个角度进行具体分析。其一,宪法除了是对国家权力的设防之法外,更是国家其他一切法律规范的总渊源,在其下位法中,以民法为代表的相关部门法就对于公民间的私权利关系进行了大量而系统的规范,可见,作为基本法的本质要求之一,宪法必须对私主体之间尤其是公民之间的权利关系进行纲领性的规范。片面强调宪法对于国家公权力的设防功能而忽略其对于私权利的规范功能,无疑是对于宪法规范的局限性理解。其二,偏重于强调宪法对国家公权力的设防,会导致对宪法政治性的过分关注,从而对宪法的法律性本质的认知产生消极影响。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肩负着构建国家基本结构的重任,这就使得其较之其他法律规范不可避免的带上浓重的政治色彩。然而宪法首先是法,然后才可以进一步理解为“带有政治性色彩”的“法”。法的属性永远是宪法第一位的、根本的属性。但一些学者的论述却对宪法的政治性给予过分的关注,这种论调实际在客观上已经对宪法的法律性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使得该属性遭到了极大的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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