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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公共行政改革与行政法学范式的转变》后有感

  
  “准自治”、“半自治”的机构何解?哪些机构可归入此类?自治者,自我治理也。一般的具有独立人格的人类组织都应该是完全自治的。除非:1、非独立人格的从属组织;2、虽有名义上的独立人格,但却实质上不独立的组织(例如:各级政府的所属工作部门,几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分行等等)。自治的本质,排除外来干预。好有一比:象葡萄串儿一样,凡是可以被单独提起的(葡萄珠儿的数量不限),都可形象的称之为自治组织。凡是和其他葡萄珠儿牵连在一起的,共同构成一串儿的,彼此之间均不能称为自治组织。

  
  遗憾的是,现实中真正的自治组织——少之又少。无他,唯婆婆太多而。所有的国有组织(含所有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社会团体,其数量惊人,更重要的是其能量占据了国家总能量的绝大部分)皆不存在自治的可能。唯上、唯命,就是这些组织的唯一选择。数量庞大的中小型私有企业,其自治虽不成问题,但是他们的自治却又与自治这一话题所要探讨的实质并无太大关系。还有部分非国有(或曰:非国办)的社会团体,他们名虽自治,实际却受到官府的强力控制。当国家机器张牙舞爪的时候,社会组织的自治也就有名无实了。某些领域里出现的社会组织的管理,不过就是由国家在幕后操纵的国家行政管理的变种而已,这些所谓的自治的社会组织不过就是傀儡罢了。时代变了,是律师协会而不是律管处来管理律师了,多么美妙、奇妙的变化呀!

  
  如果说有“权力拜物教”的话,人们崇拜的并非权力本身,而是权力可以带来的物质享受。金钱本无善恶,只是求取金钱的方法有是非之别。权力原是中性,只是权力行使的目的有正邪之分。权力本身不是改造的对象,恰如取消货币并不能杜绝贪婪一样。具体权力的增删是可行的,但权力的本质是不容更改的。从权力中心转变为服务中心,一定是开错了药方。刷卡消费虽然不同于现金结账,但所有人都知道在支付价款这一点上是完全一样的。我们需要做的是,将服务的价值注入权力之中,服务是舵,权力是船。服务是权力的灵魂,而不是权力的替代。

  
  国家可以从事公益活动,社会组织也可以,自然人个人更可以。公益,既不属于公域,也不属于私域,更不是什么“第三域”。除了国家权力由国家垄断之外,没有什么领域是社会组织或个人不能去做的。政府原本就不应是万能的,这一点是那些万能政府很难理解、更难实现的。社会组织及其管理行为的出现,既不是政府的影子,也不是权力的变种。必须和现有的国家行政划清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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