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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公共行政改革与行政法学范式的转变》后有感

  
  该文认为:“私行政是指社会组织非基于公共利益对其内部事务进行的组织与管理活动。”如果公共利益必然是独立于特定组织的内部事务的话,那么又有哪个组织可以基于公共利益对其外部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活动呢?没有,绝对没有。即使是国家行政机关,其管理也是内部的。此处的内与外的判断,是以特定组织为标准的,而不是以组织内部的管理机构为标准的。

  
  所有的行政都是依托于特定的社会组织而存在的,都必然是以组织为边界所进行的内部管理,所追求的目的都是实现本组织的整体利益。

  
  如果非要对行政进行划分的话,愚以为只有一种结果:国家行政与非国家行政。所谓的公行政、私行政和社会行政,都是假概念。所谓的公共利益,也是语焉不详。国家行政,界定清楚了国家,国家行政也就水到渠成了。非国家行政,更是清晰明确,除了国家这一法律主体之外的所有其他组织类(个人类除外)法律主体的行政——便是也。

  
  一个“小小的”行政的界定,已经把行政法学界搅得地覆天翻了。

  
  优胜劣汰,这是自然的最基本法则,也是人类社会的最基本法则。初始发现这一法则之人,当属人类中的优者。企图颠覆这一法则之人,当属痴心妄想。如果说自由市场竞争充分体现了优胜劣汰这一法则的话,那么基于对弱者的同情和怜悯而试图通过政府干预来改变这一法则(校正竞争结果倒是有可能的)的企图是注定要失败的。更何况,政府管制本身也绝对不会“逃离”优胜劣汰法则的支配。弱者,你所面对的要么是有钱人的盘剥,要么是有权人的压榨,在他们之间无所谓好与坏,被吞噬,就是你注定的命运。

  
  权力型社会的本质:以暴力为核心的力量支配整个社会。暴力的获取,通常采用的是暴力和智力,但更侧重的是暴力。资本型社会的本质:以财富为核心的力量支配整个社会。财富的获取,通常采用的是智力和暴力,但更侧重的是智力。不论暴力,还是智力,有力量才是硬道理。

  
  把今日之中国定位为行政国家,好有一比:把肿了背的马称作骆驼。形似而神不是。该文作者对西方国家的行政法学理论不可谓不了解,对中国的现实也不可谓不熟悉,但是怎么就能得出与我大相径庭的结论来呢?看来,所谓的知识和实践在此时都不是起至关重要作用的因素了,智能可能比上述两种因素发挥了更决定性的作用。

  
  “范式”一词与“粉丝”一词一样,够洋气、够舶来。细看之下,除了水蒸气之外,别无多少干货。很多人认为:要是不身穿一套西装(可不是民工们常穿的那种),该显得多么土气呀。敢情衣服还能起到吓唬别人的作用。但是在那些注重本质而不看重外在的人的眼中,西装的作用就不那么好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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