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我国法制建设的道路》后有感
左明
【全文】
注:该文作者:李 毅
载于:《行政法论丛》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英雄不问出处,功夫不看招式。
其实,一部文字作品到底归属何类,仅具有分类学上的意义。
该文从“外观形态”和实质内容来看,酷似论文,但不是论文。理由很简单:没有论点。那么到底属于何种文体呢?回答这个问题可真有点难度:文献综述、资料汇编、领导讲话、工作部署、工作总结、调研报告?都像,又都不像。不仅是该文,不计其数的发表在所谓的学术期刊上的文字作品,其实都不是论文,也都很难为它们准确定位。我们的作品分类制度不曾建立,作者和出版者对此毫无概念、意识。于是,眉毛胡子一把抓,都算作——有毛一类。
分类显然不是无谓的,至少具有便于检索的功能。但分类显然不具有区分作品等级的功效。也许人们更为关心的是作品的质量。如果质量上乘,归属何类则在所不问。作者应该把心思放在作品质量上,至于作品分类,就让出版者去操心吧。作品等级,是需要建立公正、客观的评价制度来完成的。
关于法律全球化。在过往的历史和可预见的未来中,又有什么是可以不全球化的呢?的确,全球化是有阶段、步骤的,显然不是一蹴而就。但是其趋势却势不可挡。不要说什么法律(当然包括公法),就连血统、人种,都已经不可逆的交融到一起去了。四海一家,不是梦想,而是逐步实现的现实。
政治的多极化,其本质是以国家为载体的集团利益的多元化。利益多元与法律全球化并非矛盾。即使是一家人,谁的心里还没有个小九九呢?利益永远与个体相伴随,可以统一进而抹杀差异的不是不同的、个别的利益,而是规范人们之间不可避免、必然发生的使地球人相互牵连在一起的关系的规则。规则体系的多元,不是融合的表征,而是大同的障碍。有一句优秀的广告语:在大同(规则)的世界里,创造大不同(个性、文化等)。同与不同的对象,应该搞搞清楚。
在世界大同的进程中,可能牺牲、丧失的可见利益,恐怕就是主权国家的权力和权力拥有者的支配力了吧?至于从国民到村民(地球村)的演变,失去的只是被层层盘剥的苦楚,得到的将是全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