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偿对象的确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政府部门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和救治工作,应急指挥部会统计受害人人数并将名单逐级上报。原则上,凡是应急指挥部登记在册的受害人均有权要求基金给予补偿,但是,最终获得补偿的受害人还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即限于那些通过民事赔偿和责任保险制度仍远远不能弥补损失的受害人,具体说来,第一,该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人已诉诸法院并经法院判决胜诉。第二,该食品安全事故的加害者拒绝或无力支付赔偿费用。第三,受害人不能获得国家赔偿且保险赔偿金仍不能弥补其损失。
2、补偿范围的确定
由于补偿基金高度的辅助性和补偿性,笔者认为,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法院确定的由加害者承担的赔偿金额范围内,扣除惩罚性赔偿金、先期支付的医疗救治费用和保险赔偿金外,受害人的其他损失应由补偿基金予以补偿。
3、支出程序设计
补偿基金的支出程序是否科学直接影响到受害人得到实质补偿的效果,笔者认为,可按以下思路设计基金的支出程序。首先,由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受害人并向补偿基金提供补受害人名单。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或潜在的受害人数量众多、分布区域广,如果由补偿基金来确定补偿对象,将非常困难,由应急指挥部确定受害人既是其工作需要,亦可避免由补偿基金确定受害人不具权威性的弊端。其次,由事故受害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向补偿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经调查核实符合补偿基金补偿条件的,按照已经确定的补偿范围将资金直接支付给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五、远非结语
在任何一个国家,食品安全都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而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能否得到及时救治和实质补偿除需要现行行政手段继续发挥其有效作用外,更需要现有法律制度的创新。在现有的制度难以有效救济的情形下,笔者对构建我国的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制度提出了初步意见,期许受害者能够得到更广泛的补偿和救济。
【作者简介】
孙晋,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湖北武汉430072。
王菁,武汉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08级硕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2。
【注释】 资料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统计分析。
资料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公布的关于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治和监管工作通报。
资料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告》(2007绿皮书)。
资料来源:卫生部2008年10月8日对三鹿奶粉事件的通报。
其中问题奶粉退赔金额7亿元以上,患儿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约需10亿元以上。
《京华时报》2008年12月24日讯,近日有三鹿破产的消息传出,23日全国400多经销商齐聚石家庄追讨三鹿所欠垫付退货款,估计金额在10亿元左右。
我国《
保险法》第
49条第2款。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
孙隆基:《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唐山出版社1990年版。
上世纪50年代末,德国一家制药公司推出镇静药康特甘(contergan),而其严重的副作用是导致新生儿四肢畸形。据统计,康特甘在德国的受害者高达5000多人,而受害儿童的医疗索赔异常艰巨,1970年,受害人律师与制药厂达成和解,由制药公司拿出1亿马克建立“残障儿童救助基金会”,次年,联邦议会通过立法确认该基金会为公法机构,联邦政府也拨款1亿马克注入基金会,截止2008年10月,该基金会获得来自制药公司、联邦政府和社会捐款总计约3.5亿欧元。
详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
2条。
见前注10。
具体食品企业名单可由该企业所在的行业协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