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我国现有的救济制度在侵权问题上救济不足,使受害人难以得到及时救治和实质补偿,而补偿基金可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弥补现行民事赔偿救济制度的不足。
(三)建立补偿基金制度是维护社会安定、保持经济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首先,补偿基金制度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安全阀”。食品安全事故的频频爆发成为颠覆专家体系垄断日常生活的导火索,专家权威崩溃,政府信用也面临危机。同时,由于受害人难以得到及时救治和实质补偿,他们在陷入绝境时,往往抱怨“社会不公平”,从而可能实施影响社会安定的过激行为。而补偿基金制度可有效缓解“赔偿难”、“执行难”所引发的矛盾,最大限度地消解社会怨气、减少社会对抗、维护社会稳定。
其次,补偿基金制度是保持经济平稳发展的“缓冲带”。仍以三鹿事件为例,目前的三鹿已经陷入经营困境,如若进行巨额赔偿,则破产的命运在劫难逃。2008年12月23日,有三鹿破产消息传出时,来自全国的400多个三鹿一级代理商集聚石家庄,追讨10亿元退货款,且一旦其破产,每家一级代理商动辄几百万、上千万的货款都将化为乌有,同时面临二、三线代理商要求赔偿巨额资金的诉讼也将势在必然,整个奶业公司的经营将举步维艰。我国作为人口大国,就业压力巨大,尤其在全球经济危机蔓延的今天,大量大型企业的破产或整个行业的不景气势必对我国国民经济造成冲击。补偿基金制度有利于挽救侵权企业免于破产,有利于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发展。
最后,补偿基金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推进器”。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食”因而被赋予了社会整合的意义。正如美籍华人孙隆基所说,“‘食’如果用来作为一种社会功能,则可以促进‘和合感’”,[9]可见其对国人的重要性。补偿基金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保持经济平稳发展,必然能更加有效地促进社会和谐。
四、建构我国食品安全补偿基金制度的可行性构想
为了使受害人获得充分、合理的补偿,一些国家或国际组织开始建立食品安全补偿基金制度。我国目前并未建立这一制度,一些国家的经验可作借鉴,德国的“康特甘”案例堪称经典启示。[10]补偿基金设立后,能否实现对受害人的及时救治和实质补偿,受制于基金模式选择、管理机构设置、资金获取渠道、资金支出等具体制度的设计。
(一)基金模式的选择
目前的基金模式主要有政府性基金和信托基金两种模式。
1、政府性基金
政府性基金属于预算外基金的范畴,具体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取、募集或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例如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该种模式在构建我国食品安全补偿基金制度时具有操作层面上的优势,依托现有的行政制度,设立快捷,管理方便,征收效果好。并且,依据相关法规,需要将补偿基金收取的资金全额上缴国库,由财政部统一管理,在我国特殊的法律环境下,这种模式可以赢得更多的信赖。基于以上理由,一些学者和官员倾向于政府性基金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