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以前把国营企业称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提法是不准确的——道理很简单,全民所有的属性是特指国家资本,而国家资本在国营企业中的地位只是一个唯一的普通合伙人,国营企业中还有全体职工在内的有限合伙人——忽略国营企业本身的有限合伙人和有限合伙的性质,是不严谨的。
三、在国有企业时代,全民所有制企业则在性质上可以等同于集体所有制企业。
当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国家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则已经从普通合伙人改变为有限合伙人——那么,具有全民所有属性的国家资本在国有企业内并不存在必然的管理企业的权利,仅仅具有参与管理和“入股分红”的权利——也在国有企业内唯一以“入股分红”方式进行分配的有限合伙人。
那么,把国有企业称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更不准确——道理很简单,全民所有的属性是特指国家资本,而国家资本在国有企业中的地位已经转变为一个唯一“入股分红”的有限合伙人,与国有企业中“按劳分配”的有限合伙人地位相当——忽略国有企业的其他有限合伙人,更是不严谨的。
另外要提的是,国家无论基于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对企业进行管理还是基于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参与管理企业,对企业设置派出机构,给予派遣、吸收进入派出机构的人员以公务员身份,划分行政级别,觉得也是理所当然——不过这些人只能拿公务员的工资。
基于以上三点,我认为职工参与管理以及职代会的功能,对于被称为“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不论是在国营企业时代,还是在国有企业时代,都是一个基本的权利——尤其是在国有企业时代,更加是不容忽视的:
1、在国有企业时代,基于国家资本与所有职工共同的企业管理权,未经所属国有企业职代会通过的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必然无效;
2、国有企业的改制,基于国家资本与所有职工对国有企业所属资产共同的财产所有权,必然先行界定国家资本与包括以往的全体职工之间的国有企业财产份额;
3、国有企业内国家资本界定的过程中,必须加上历年来以“入股分红”方式上缴的利润,并在界定完毕后从国家资本部分内扣除;
4、国有企业改制中,只是转让国有企业内国家资本的行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
5、国有企业的整体改制,按收购论,需包括所有职工在内的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