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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代会与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关系

  
  既然职工不是基于股权参与管理,那么职工参与管理的依据何在?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观点认为,劳动创造价值——所以职工(即劳动者,包括从属于主要工作的其他劳动者)是基于价值的创造者(也可以说是价值的所有人)而参与管理。

  
  这一观点在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合伙企业中表现的更加明确——集体所有制企业本身并不是空穴来风,而是从人类社会长期存在的合伙企业演变过来的——在财产关系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是以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有限责任;在人与人的关系中,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所有人不是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是主要以劳务出资的有限合伙人的关系;在分配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采取“按劳分配”和“入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在本质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属于主要以劳务出资、以“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为主、全部由有限合伙人组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在外观上接近于无雇佣关系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分配上则更接近于无雇佣关系的合伙企业。

  
  我们以集体所有制企业和无雇佣关系的合伙企业为例,可以比较直观地看出——一个是劳动创造价值;一个是劳动者基于价值的创造者(也可以说是价值的所有人),所以职工参与管理。

  
  在无雇佣关系的合伙企业中,所有的职工都是合伙人,所有的价值都是全体合伙人的劳动创造的,所有的职工基于合伙协议参与管理的实质还是因为全体合伙人共同创造了全部的价值。

  
  而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中,以“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为主,直接承认劳动创造价值,基于劳动创造价值,所以职工参与管理。

  
  在我们确认劳动创造价值是职工参与管理的依据之后,反过来看国有企业在法律上的属性。

  
  国有企业以前叫国营企业,现在的定性依旧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但是,在了解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后,我们可以确认这样三个特点: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与集体所有制企业本质相同。

  
  这一点是公认的,也是通说——原来讲的大集体指的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而小集体则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同属于集体经济,区别在于有无国家资本的存在。

  
  二、在国营企业时代,全民所有制企业相比集体所有制企业更接近一个有限合伙企业。

  
  在国营企业时代,国家资本以国家信用做担保的投资行为使其成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唯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所有的职工是以劳务出资的有限合伙人;国家以“入股分红”方式分配企业利润,所有职工以“按劳分配”方式分配企业利润;国家与职工的之间不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是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关系;国家基于普通合伙人的身份进行管理,职工基于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参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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