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职代会与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关系

  
  如果把企业比作一个国家,职代会的性质相当于这个国家的人大,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也就是相当于这个国家的人大常委会,企业的各级管理班子就相当于这个国家的政府——是这样一个关系。

  
  正如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里所表述的,“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末我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

  
  从1960年中国的《鞍钢宪法》率先提出“两参一改三结合”(工人参加管理,干部参加劳动,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实行工人群众、技术人员、领导干部三结合)成为后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基石,到日本所谓“工人、技术人员、管理者”的“团队合作”的“丰田生产方式”,以及美国以“无库存生产”、“全面质量管理”、“工人自主参与”和“团队合作”为特征的“后福特主义生产方式”对福特式的僵化的、以“垂直命令为核心”的企业内分工理论的挑战。

  
  再从199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所确立的职代会制度,到1995年美国制订“团队合作法案”修改1935年通过的美国劳工法(Wagner Act)中禁止“团队合作”的内容。

  
  职工参与管理,从企业内部约定到国家法律规定,这个经济管理规律在社会实践中浮出水面,被人们所认识。所谓规律,指的是其必然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这个规律的内容就是——“职工参与管理”优于“职工不参与管理”,“职工参与管理”相比“职工不参与管理”更具有工作效率。

  
  任何规律的存在,是由构成其相对应的矛盾关系决定的——“职工参与管理”优于“职工不参与管理”,那么职工参与管理的依据是什么?

  
  在现代资本主义企业的“职工参与管理”中,设职工持股会,由职工持股会推举职工董事作为股权代表,由此认为职工基于股权而参与管理。

  
  我认为这个观点是站不住脚的——首先是因为先有“职工参与管理”出现提高工作效率,而后有职工持股会和职工董事;其次“职工参与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并不以是否具有股权为前提——所以,由职工持股会推举职工董事作为股权代表,仅仅只是基于“职工参与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而对此披上资本主义法权下合乎公司法形式的外衣——是一个本末倒置的观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