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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真实的属性、标准及其认可

  

  通过以上论述,旨在取得诉讼真实之认可(或共识)的商谈理论极为重视商谈程序的建设,而且商谈理论对诉讼程序所提出的一系列条件和要求与程序正义的要求不谋而合,并且为这些法律原则的合理存在提供了不同于程序正义的认识论基础。


  

  四、结论


  

  追求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防止无辜的人被定罪,这是客观真实观点和法律真实观点的共同愿望。然而,诉讼真实究竟是怎样一种真实,我们通过设定怎样的证明标准才能达到这种真实?由于不同的人给出的答案不同,且彼此之间难以互相说服,使得这个问题在我国成了一个难解之迷。究竟这个问题是否有解?本文通过对诉讼真实的属性、诉讼真实的标准以及诉讼真实的认可这三个层面的问题进行抽丝剥茧般的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厘清了这个问题。


  

  认识的真假问题是人类面临的永恒问题。诉讼活动既然是基于一定的案件事实的发生而发生,并且是为了解决其所引起的纠纷而存在,那么诉讼活动中必然包含着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活动(虽然不仅仅是或者说不全部是认识活动),有认识就有认识的真假问题。什么是诉讼认识的真?在这一问题上,笔者赞同符合论的观点,即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即为真,否则则为假。


  

  真实的属性不等于真实的标准。怎样判断主观认识是否符合了客观实际,这是符合论自身所面临的一道无法逾越的鸿沟。古往今来,不同的学派给出了不同的回答,但至今没有一个获得普遍认同的答案。但这些真实的标准都具有主体性、相对性、个体性这三个共同的特征。由此,诉讼真实的标准也应当具有这三个方面的特征,即证明标准的设定应立足于诉讼认识的主体而非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最高的证明标准也不能保证认识必然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真相,符合法定的证明标准的认识只能达到法律上的真实,而非客观真实;证明标准的主体性特征决定了符合法定证明标准的认识不一定能够得到其他主体的认可和共识。


  

  真实的认可涉及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主体之间通过语言的沟通、交往(或商谈)来实现的。以主体间性为研究视域的商谈理论极为重视商谈程序的建设。理想的商谈程序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这一理论对诉讼法学研究颇具启发意义。如何保证裁判者的认识结论(或者说对案件事实的解释)得到其他主体的普遍认可(或共识)?这才是裁判具有权威性的根本之源。其答案不在主客体之间,也不在某一主体之上,而在主体之间。一个符合条件的商谈程序(即审判程序)才能保证主体之间充分的对话和沟通,才能使裁判者的认识结论建构在主体之间的共识之上,从而具有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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