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行政论
“依法行政”原则是孙中山在进行民主革命过程中一贯倡导的。他主张国家事务应该依法而行,政府行为也必须有法律的统一规范,官吏行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和准绳。早在孙中山在就任南京临时政府大总统之初就表明:“中华民国建设伊始,宜首重法律。”[27]这是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党人,在建设新国家过程中所坚持的一个基本方向:即中华民国应依法立国、依法治国。南京临时参议院成立时,孙中山亲率内阁成员前往祝贺,并致颂词,极言立法工作的重要性,称参议院“所议者国家无穷之基,所创者亘古未有之制。其得也,五族之人受其福;其失也,五族之人受其祸”。[28]此后,孙中山在不同场合一再强调:治国应“以人就法,不可以以法就人”,[29]“官厅为治事之机关,职员乃人民之公仆”,[30]即使总统也“不过国民公仆,当守宪法,从舆论”,[31]官民须一体守法。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他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在短短三个月的时间里颁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用以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依据。如公布《财政部通则》,规定财政机关的组织和权限;发布《造币厂章程》,统一币制;颁布《大总统禁烟令》、《大总统令内务部晓示人民一律剪辫文》,革除封建陋习;制定《官职试验章程草案》、《文官考试令》,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法律管理等。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不依法行政的情况,孙中山坚决反对。1912年3月,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次长居正,“见上海报纸语杂言庞,思有以纳于轨物”,即拟定了《暂行报律》三章,且未经呈孙中山交临时参议院通过,即予发布。此《暂行报律》对新闻出版问题作了三项规定:“(一)新闻杂志已出版及今后出版者,其发行及编辑人姓名,须向本部呈明注册,或就近地方高级官厅呈明咨部注册。……否则不准其发行。(二)流言煽惑共和国体有破坏弊害者,除停止其出版外,其发行人编辑人并坐以应得之罪。(三)调查失实,污毁个人名誉者,被污毁人得要求其更正。要求更正不履行,经被污毁人提起诉讼时,得酌量科罚。”[32]不管此《暂行报律》三章的内容是否妥当,此事本身违反了立法程序,是南京临时政府的失误,立即引起报界的强烈反对。上海报界俱进会及十多家报社联合致电孙中山,指责“内务部擅定报律,侵夺立法权,……欲袭满清专制之故智,钳制舆论,报界全体万难承认”。[33]孙中山接到此卢后,马上令内务部取消该律,他指出:“民国一切法律,皆由参议院议决宣布乃为有效。该部所布暂行报律,既未经参议院议决,自无法律效力,不得以暂行二字,谓可从权办理……民国此后应否设置报律,及如何订立之处,当侯国民议会议决,勿遽亟亟可也。”[34]同时,孙中山复电报界俱进会及各报馆,说明“民国一切法律,须经参议院议决发布,乃生效力。此次内务部所布暂行报律三章,未经参议院决议,应作无效”。[35]在孙中山的干预下,这一风波逐渐平息下来。当时上海具有一定影响的各种报纸达十数家,政治背景复杂,经常对南京临时政府的各项政策及举措加以批评与攻击。这批评与攻击,有些很不利于南京临时政府的有关工作的展开,但在限制舆论还是尊崇法治两者之间,孙中山是选择了后者,表现了出对以法治国理想信念的执著和革命党人容纳各种不同声音的宏大气魄。此后,尽管政局不稳,长期过着颠沛流离的生活,但孙中山却一直十分关注中国行政法制的建设,希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以人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