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孙中山还专门设计了如下一个图来加以说明:
孙中山还解释说:“就这个图看,在上面的政权,就是人民权,在下面的治权,就是政府权。人民要怎么样管理政府,就是实行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政府要怎么样替人民做工夫,就是实行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有了这九个权,彼此保持平衡,民权问题才算是真解决,政治才算是有轨道。”[6]
二、地方自治论
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孙中山主张实行地方自治,他在讲演中强调说:“国家之治,原因于地方,深望以后对于地方自治之组织,力为提倡赞助。地方自治之制既日发达,则一省之政治遂于此进步,推之国家亦然。”[7]在孙中山看来,实行地方自治,有助于建立真正的民主政治,管理好国家。
首先,地方自治有助于训练人民的政治能力。孙中山指出:“盖国民为一国之主,为统治权之所出。”[8]因此,“欲民国之巩固,必先建其基础。基础不必外求,当求诸全国国民之心中。国民而身受民权之庇护,识其为无上光荣,则必出死力以卫民权,虽有拿破仑在国中,亦莫吾毒已。”[9]他举中国历史上的叔孙通制朝仪为例说:“然如何而能使国民知民权之为无上光荣乎?仆试以历史上之事实喻之。昔汉高祖初得天下,诸将叫号不宁,赖叔孙通制定朝礼,乃始识天子之尊严。国民者,民国之天子也。吾济当以叔孙通自任,制定一切,使国民居于尊严之地位,则国民知所爱而视民权如性命矣。然其道必自以县为民权之单位始也。”[10]他还说:“共和之坚固与否,全视乎吾民,而不在乎政府与官吏。盖共和国与专制国不同,专制国是专靠皇帝,皇帝贤,尚可苟安,如不贤,则全国蒙祸。而共和国则专恃民国,使吾民能人人始终负责,则共和目的,无不可达。若吾民不知负责,无论政府官吏如何善良,真正之共和必不能实现也。是知共和国之民,应希望自己不应希望政府官吏也。”[11]在他看来,只有人民懂得管理政事的政治能力,会做国家的主人,才能实现民主政治,才能建成真正的民国。但是由于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当时中国人民的民主意识与参政、议政能力是极端低下的。对此,孙中山有着十分清醒的认识,他指出:“夫中国人民知识程度之不足,固无可隐讳者也。且加以数千年专制之毒,深中乎人心,诚有比于美国之黑奴及外来人民知识尤为低下也。”[12]“中国四万万之人民,由远祖初生以来,素为专制君主之奴隶,向来多有不识为主人、不敢为主人、不能为主人者。”[13]即使在民国成立以后,“其能明了了解共和之意义,有共和之思想者尚不得谓多。其未了解并无此思想者,于共和深表反对”。[14]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孙中山提出的方案是“励行县自治,以养成人民参政之习惯”。[15]他指出:“夫以中国数千年专制、退化而被征服亡国之民族,一旦革命光复,而欲成立一共和宪治之国家,舍训政一道,断无由速达也。”[16]我们知道,孙中山主张训政的目的之一就是实行地方自治。对此他举菲律宾为例说:“美国之欲扶助菲岛人民以独立也,乃先从训政着手,以造就其地方自治为基础。至今不过二十年,而已丕变一半开化之蛮种,以成为文明进化之民族。今菲岛之地方自治已极发达,全岛官吏,除总督尚为美人,余多为土人所充任,不日必能完全独立。将来其政治之进步,民智之发达,当不亚于世界文明之国。此即训政之效果也。”[17]孙中山认为:“国民瘁力于地方自治,其缮性操心之日已久,有以陶冶其成共和国民之资格”,[18]一旦“全国人民有了自治能力,便是全国人民有了民国的国民资格”,[19]在此基础上,“人民有县自治以为凭藉,则进而参与国事,可以绰绰然有余裕,与分子构成团体之学理,乃不相违”;反之,如果人民未经县自治训练,对于中央及省事务,则会“茫昧不知津涯”,“所谓选举,适为劣绅、土豪之求官捷径”。[20]因此,地方自治是培养人民参政、议政等政治能力的根本途径。